一场渎职枉法的表演


——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洋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纪实
(2012-7-28)权利运动发布:
2012年7月24日上午9时,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公开审理刘洋、王洪刚、郭金龙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在港闸区法院充分上演了一场渎职枉法的大戏:

一、非法限制旁听人数,害怕受到公民监督。
公开审判是法定原则,港闸区法院想违反,又不便公然违反,以法庭容量有限为借口来限制公民旁听,逃避公民监督。

在得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将要开庭审理刘洋、王洪刚、郭金华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消息之后,受害人之一红枫丽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国告知法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12位原告,都要来旁听刑事案件的审理,另外还有关心本案情况的四五十人要来旁听。

开庭之前,办理旁听证,法院要求12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先办理旁听证,其他来旁听的人员选四个代表参加旁听。法院是以法庭只有那么大,容纳不下那么多人为借口来宣布限制旁听人数的。为了满足外地来客的需求,经过商议,张俊国告诉法官,其他受害人不来参加旁听了,但是港闸区法院仍然只允许受害方选派四个代表参加旁听,公然剥夺社会公众关注此案的知情权,有为了方便暗箱操作,逃避公民的监督之嫌。

二、是否认罪,是被告的法定权利。庭审中,第二被告王洪刚不认罪,检察官和法官三番五次轮流逼迫王洪刚认罪,直到王洪刚被迫认罪了才罢休,试图为全部被告判处缓刑打下基础。

三、法官检察官,相互推脱责任,彼此都不愿意明确各被告毁坏财物的价值
毁坏财物的价值,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仅按照各被告参与暴力拆毁红枫丽莱公司房屋的价值,各被告的刑期依法都应该在三年以上,是不具备判缓刑的法定条件的。但是检察官和法官都不愿意去搞清楚所毁房屋的价值,明显是为了替各被告开脱罪责。

庭审中,审判长王冯,自称认真看了案卷材料,搞不清楚城镇房屋拆迁公司当初打算补偿受害人张俊国所办企业的拆迁款17万多元是由哪些项目组成的,问代表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对各被告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汤红宇知道吗?检察官汤红宇回答道:不清楚。对于证据,检察院只作书面审查。审判长王冯提醒检察官汤红宇道:需不需要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检察官回答:不需要。

早先,检察官汤红宇在起诉书中则声称:“根据评估报告,八建公司和城镇拆迁公司确定红枫公司拆迁补偿款为17.26万元,由于红枫公司要求过高未能达成协议。”既然汤检察官至今连拆迁补偿项目都搞不清楚,怎么知道红枫公司要求过高的?

汤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提到了评估报告,就存在评估公司,对被暴力强拆的房屋评估了多少钱,只要问一声评估公司就清楚了啊。以受害人不接受的房屋评估价值来确定各被告的罪责总该不亏待各被告吧。如果汤检察官不肯自己费劲搞清楚被毁房屋的价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让公安机关去问清楚评估报告的内容,去问明白八建公司和城镇拆迁公司确定红枫公司拆迁补偿款为17.26万元的依据总该可以的吧,然而汤检察官不干,诚心替各被告开脱其刑事责任。想来审判长王冯是不是也乐意放水,不会找评估公司人员咨询一番,使各被告罪行相当的。

四、庭审中,汤检察官公然偏袒各被告
1、汤红宇检察官不仅不起诉各被告进行暴力强拆,给红枫丽莱公司职工和家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还睁着眼睛说瞎话,在法庭上公然把城镇房屋拆迁公司给红枫丽莱公司职工和家属的“人道主义补偿”,作为酌定减轻对各被告处罚的依据。难道在汤红宇检察官对案件材料所进行的书面审查中,竟然看不见现在被起诉的三个被告,没有一个是城镇房屋拆迁公司的员工,没有一个人供述过是受城镇房屋拆迁公司的支使参与的暴力强拆。而城镇房屋拆迁公司也从来没有表达过是在替各被告对各受害人进行人道主义补偿的意思,不知怎么城镇房屋拆迁公司拿了一点钱出来,就拿得汤检察官肉痛,竟然觉得城镇房屋拆迁公司拿出来的钱,要为各被告买了刑期才值得。

2、汤红宇检察官肯定了被告刘洋一方的自辩意见,恶意确认受害方有过错。
在法庭上,被告刘洋一方自辩参与拆迁手续齐全,进行暴力强拆是由于受害人耍无赖,不配合拆迁引起的,受害方有过错,应该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对此汤检察官表示赞成。

在汤红宇检察官进行书面审查的案卷材料中,有拆迁许可证。汤检察官看不见那上面写的拆迁期限是多久吗?汤检察官也看不见拆迁许可证上载明,被拆迁的房屋面积是:“非住宅”为“0”平方米,“住宅”为“13188”平方米。而红枫丽莱公司向八建公司租赁的是厂房,自建的也是厂房,不在拆迁范围之内。

面对案件材料,汤红宇检察官更不愿意知道,在拆迁许可证上,政府职权部门许可的拆迁单位是城镇房屋拆迁公司,不是许可的金通房屋拆迁公司进行拆迁,也没有许可城镇房屋拆迁公司将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来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公司擅自把中标的拆迁业务非法转让给了金通公司,顺通公司的老板刘洋,自称金通公司的业务由他在做,于是刘洋带人,深更半夜,在拆迁许可证失效十个月之后,就把红枫丽莱公司租的和自建的房屋暴力强拆了,还打伤了人,在汤红宇检察官的眼里竟然受害人倒有过错。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汤红宇检察官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也不至于要到如此地步啊!承办法官王冯又会徇私枉法到什么程度呢,让人拭目以待,也请相关职能部门关注。

南通红枫丽萊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国

联系电话:1599669501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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