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张阿兴、夏龙娣提交市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机构资格疑义及审查和回避申请》


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根据贵办公室(2008)锡拆办裁第170号裁决调解通知书,贵办公室为申请人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渔港社区渔港村334号张阿兴,夏龙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申请行政裁决一案的裁决调解机构。被申请人认为贵办公室作为裁决调解机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贵办公室在不具备裁决调解资格的违法状况下作出的任何裁决和调解都是违法和无效的。
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其裁决申请书中的裁决申请依据是《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锡政拆通(2008)第56号],而该通知书的签发机构也是贵办公室。由一个行政机构发布的文件和公告,再由同一个行政机构进行裁决和调解,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也丧失了公正性和权威性。另根据该[锡政拆通(2008)第56号]文中可证实贵办公室与申请人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极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纵上所述,被申请人张阿兴,夏龙娣首先对裁决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裁决调解资格提出疑义,请贵办公室对自身裁决调解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1条之规定申请贵办公室先行回避,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裁决的公正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张阿兴 夏龙娣 2008-12-13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