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8)权利运动发布:
黑龙江省勃利县长兴乡长兴村的刘凤明老人,因孙儿被非法行医者治死而到北京讨说法,却被关入黑监狱。祸不单行,刘凤明老人今早接到家中电话,得知老伴已突然过世。
刘凤明老人是2012年7月28日来北京上访,8月2号去卫生部在天安门转车时遭到盘查,被送到久敬庄,又被转移到菜户营桥东腾运家园文静楼的黑监狱。刘凤明老人说:每天有人看着不让我出去,已近20天。今天我接到家里通电话时得知家里发生不幸的消息,老伴于今早上6点左右突然无原因死亡,老伴平时身体没有什么疾病,为什么会突然去世?
2000年4月22日早,刘凤明不满十五个月的孙子刘海龙偶发流鼻涕和咳嗽症状,孩子的父母便将其抱到当地长兴乡卫生院第二门诊部就医。(后得知该门诊部是一个未经合法批准的“黑诊所”,坐诊医生是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非法行医者胡波)。早八时三十分左右,孩子被抱到该门诊后,胡波没有为其做必要的常规检查,便草草确认为胃肠感冒。遂在不作任何试敏的情况下,为患儿静点头孢拉定等药物。静点中,患儿身上出现大面积紫癜,胡波认为是过敏,先后为患儿用了抗敏和止血药。之后,便与门诊部的其他人员全部离岗回家。然而,患儿的病情却急剧恶化。十一时三十分左右出现休克症状,被电话叫回的胡波未对患儿做起码的抗休克治疗,便让患儿父母自行将患儿抱往七台河市医院抢救。患儿在去七市途中死亡。当晚,胡波伙同他人为患儿补写了一份治疗病案,出编硬造了流脑症状。
患儿死亡当晚,家长向勃利县公安局报案。该局进行了一些调查之后,便怠于履行职责。倒是勃利县卫生局的主要领导“积极”参与此事,主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强词夺理为胡波开脱,妄图将此事压下。患儿家长据理力争,要求依法处理此事。但勃利县公安局却迟迟不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尸检法医将患儿脑组织检验标本藏匿或者遗失,企图掩盖胡波的非法行医致死人命的罪行。在患儿家长不认可的情况下,勃利县公安局不得不报请七台河市公安局法制科和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明示胡波已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情况下,勃利县公安局才将此案作为涉嫌非法行医案继续侦查。但以种种借口迟迟不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在勃利县委主管领导的力促之下,勃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胡波起诉到勃利县人民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中,极力掩饰被告人胡波非法行医致死人命的犯罪事实,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于2001年3月8日作出[2000]勃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波无限制地减轻处罚。仅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胡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仟元。
判后,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患儿父母的申请,依法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勃利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勃利县人民法院在重审中执错不改,一意孤行,继续枉法裁断,作出了与原一审判决换汤不换药的雷同判决,仍然判处被告人胡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于这样依旧悖离公正、量刑畸轻、放纵犯罪的错误判决,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患儿父母的申请,再次提出抗诉。可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二审中,却背弃正义与公正,挑战、冲击法律规定的底线,与勃利县人民法院的枉法错判一脉相承,作出[2001]七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之后,刘凤明一家人不能接受和容忍,于是,先后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又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但均被拒之门外。无奈,刘凤明老人只得上访到中央国家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后,安排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此事,但几年过去,控告人一直没有等到明确的答复。
刘凤明电话:183460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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