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3)权利运动转自郭老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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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劳教制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制度被归类为行政手段,却越过了行政处罚的界限,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劳教制度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条(一)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视为无罪。”
劳教制度剥夺了公民权利,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检察院批准就随意抓人,不经过法院审判就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恶劣的是,劳教制度剥夺了被劳教者辩护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违反了现代社会文明准则,是野蛮的,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劳教制度是现代奴隶制度
劳教制度不仅剥夺了被劳教者的人身自由,还强迫劳动,并且不按照社会薪酬水平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现代奴隶制度。早期奴隶制度中有定期奴隶,如有些债奴就是有期限的奴隶,犹太人有期限奴隶的年限不超过6年。劳教制度使被劳教者成了没有自由、被强制劳动、被剥夺劳动成果的定期奴隶。
劳教制度冤案多
由于形成劳教处罚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制约和纠错,没有审判,没有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质证过程和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上诉,一纸通知书就把人抓了关了,所以非常非常容易出冤案。
劳教制度为地方官员作恶保驾护航
许多反抗拆迁人员、上访人员和网上批评人员成为劳教对象。
劳教制度为勒索提供方便
一些轻微案件,虽然当事人未触犯刑律,但办案人员常常用送劳教威胁,迫使当事人缴纳高额罚款,或私下用钱“摆平”。剥夺人身自由的随意性和无制约环节,必然为勒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劳教制度破坏社会稳定
一些人把劳教制度视为维稳法宝,其实它恰恰对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