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亚芳展示朱旭东制造的八份伪证)
(钟亚芳给有关部门邮寄控告信的凭证)
(2012-8-7)权利运动发布:
控告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浙一医院核素误注事故受害人,浙江桐庐县人,原系桐庐县中医院主管护师,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电话:15306516215 。
被控告人:朱旭东,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请求:
强烈要求依法查清: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旭东故意徇私枉法、公然制造伪证、以非法证据定案、枉法荒唐判决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法院威严公正的载体,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
然而,在中国首例——钟亚芳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简称浙一医院)核素误注事故案(2008)上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朱旭东竟把人民赋予其的权利作为故意徇私枉法、公然制造伪证、以非法证据定案,故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确定举证责任,错误适用法律等枉法荒唐判决的工具,上演了一起荒唐无比的司法事件。
骇人听闻证据确凿的中国首例核素误注事故案,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朱旭东历经长达近2年才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枉法荒唐判决钟亚芳败诉,而判决之日正是原告钟亚芳被控告对象——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非法羁押在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的“学习班”之时。
由于法官朱旭东在本案中的违法犯罪事实太多,故有关《法官朱旭东篡改病历,故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确定举证责任,错误适用法律等枉法荒唐判决的违法事实》,钟亚芳另行控告。
现仅对法官朱旭东故意徇私枉法、公然制造伪证、以非法证据定案,枉法荒唐判决控告。仅列举其中以下:
一、 2012年钟亚芳去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时才发现: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朱旭东在2009年6月8日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私自制作案外“非法证据”入卷,竟公然伪造了8份询问笔录,并违反法定程序,隐瞒原告钟亚芳不经法庭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而更为荒唐的是(仅列举其中以下):
1、事后经钟亚芳多方查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根本没有“询问笔录”中的被询问人“王钢”此人。但是本判决中却有2009年8月24日下午,由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朱旭东法官与书记员陈靖彪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做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王钢教授的询问笔录”——
法官朱旭东不仅公然伪造了“王钢教授”此人,而且还公然伪造了“王钢教授的询问笔录内容”。
2、
对放射医学及B超的专业问题,故意去询问非专业的核医学科人员,而“被询问人”又睁眼说瞎话、造假。列举:本判决中的2009年8月25日下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旭东与陈靖彪书记员在上海中山医院核医学科做的“陈绍亮教授的询问笔录”中,陈绍亮教授称“B超没办法测大小,B超只是个探头,没有甲状腺这么大······”。而事实却是钟亚芳提供给一审法院多家医院出具的5份甲状腺B超单上都白纸黑字载明:“测得的甲状腺大小”。
对放射医学及B超的专业问题,故意去询问非专业的核医学科人员,而“被询问人”又睁眼说瞎话、造假。列举:本判决中的2009年8月25日下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旭东与陈靖彪书记员在上海中山医院核医学科做的“陈绍亮教授的询问笔录”中,陈绍亮教授称“B超没办法测大小,B超只是个探头,没有甲状腺这么大······”。而事实却是钟亚芳提供给一审法院多家医院出具的5份甲状腺B超单上都白纸黑字载明:“测得的甲状腺大小”。
3、本判决中的2009年10月22日上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旭东与陈靖彪书记员对江山市湖溪里104号“姜钟祯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与本案的大量客观证据证明的事实明显不符,显系造假。
二. 一审判决书中,伪造出钟亚芳于2007年5月1日在被告浙一医院处的“血淀粉酶144 U/L检测报告单”
在(2008)上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中P11第15行载明:“对其所要证明淀粉酶增高也只有被告和桐庐县中医院的检查数值略高”;在判决书P12第8行中载明“血淀粉酶2007年5月1日为144U/L”。而事实是钟亚芳根本就没有被告浙一医院出具的血淀粉酶2007年5月1日为144U/L的此检测报告单,系法官朱旭东公然伪造。
血泪之诉,字字属实!饱受核污染病痛折磨已致肝脏占位、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全身浮肿、高血压等危及生命,几近家破人亡的浙一医院核素误注事故受害弱女子钟亚芳,强烈要求依法查清:法官中的败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旭东故意徇私枉法、公然制造伪证、以非法证据定案、枉法荒唐判决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还司法公正,还我公道,维护我合法权益!
控告人:钟亚芳
2012年8月3日
附:
1、2009年6月8日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官朱旭东私自制作案外“非法证据”入卷,隐瞒原告钟亚芳公然伪造并未经法庭质证作为定案依据的8份“询问笔录”。(20张)
2、200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8)上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p1、11、12、31。
3、钟亚芳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人事科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光盘1张。
4、提供给一审法院多家医院出具给钟亚芳测得甲状腺大小的5份B超单。
5、法官朱旭东2009年11月24日,第2次去钟亚芳非法关押在“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的“学习班”时,做的询问笔录。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