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十元钱”引发刑事不公案


(2008-12-2)权利运动发布:我名叫张天煜,女,29岁,教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人。因十元钱引出的敲诈勒索案,使我含冤莫白至今。

2006年11月8日,我到高海霞的肉摊买肉过程,两人因十元钱起纷争互殴致伤一同送进医院。随即,案发所在地的山亭区公安刑警就来病房作笔录。

11月9日,警方就出具了《张天煜属轻微伤》和《高海霞属重伤》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对此,我认为高海霞在案发第7天和20天出现在公安局和集贸市场的健康状态与重伤症状不符,属诈病。

11月15日,未康复的我被山亭公安刑警传讯,民警宗兆龙系高海霞亲戚,我极力要求其回避遭拒。宗兆龙一手包揽了书记员、询问员、侦察员等以办案为由摸清我家的经济收入底细,继而行敲诈勒索之实。期间,山亭区检察官也对我的证人进行威胁、恐吓。

2007年12月4日,山亭区法院作出[2007]山刑初字第72号四年徒刑和赔偿47923.25元的判决。
案件上诉到枣庄中院,3月10日枣庄中院竟未经审理就作出[2008]枣刑—终字第8号裁定。

面对以上判决,我认为法院很不公,依法再向枣庄中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百次催促均无济于事,万般无奈下,只好再向山东省高院投诉,高院虽有多次督查函要求中院重审复函,中院仍我行我素,继续捂着、压着。

2008年10月7日,山亭区法院在拒不纠错下向我下达了山亭区法院[2008]山执字第146号执行通知。

满腹冤屈的我只好忍痛抛夫弃子,只身进京讨说法!

权利运动中心希望山东省高院切实督促枣庄中院等法院,本着事实和法律,对此案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正判决。

张天煜手机:15318028386
(公民自救撰稿)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