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5)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说起毒奶粉、假疫苗,人们一般想到的是未成年孩子,想到的是官商勾结,却忽视了成年人也是受害者。浙江杭州的陈素珍因在正规医院接种假的甲流疫苗,导致左耳耳聋。本来,疫苗生产的监督者和假疫苗的查处者都应该是杭州市的疾控中心,陈女士只需要通过行政追责或行政诉讼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样的维权有效途径却因体制的问题而不能,即使是民事诉讼,陈素珍从2011年4月15日起诉到受理,再到2012年12月27日的开庭审理,整整用了670余天,还不知这个受党绝对领导的人民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附:《民事起诉状》原告:陈素珍,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1月21日,现住上海市天宝路润欣公寓59弄1栋7xx室,身份证号:340822198711212664。
被告一: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天荷路56,法定代表人:丁晓航,联系电话:(0)571 – 26286888
被告二:杭州市上城区疾控中心,住所地: 杭州市建国中路华藏寺巷8幢
法定代表人:金涛 联系电话:0571-87926139
请求事项:
1、请求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费等共计人民币457585元;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与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0日,原告在被告二的组织下接种了被告一生产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下称甲流疫苗,生产批号为20090907)。原告在接种15天后忽然出现耳鸣耳聋症状,便先后到杭州虹桥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同为左耳突发性耳聋,但历经数月治疗没有痊愈。最后上海五官科医院医生建议:左耳耳聋已成事实,无法继续治疗,建议原告回家静养。
原告历经一年的资料收集与查证后认为,二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应负有全部责任,事实理由如下:
一、被告在接种甲流疫苗过程中存有明显过错:
(一)、被告一生产的甲流疫苗系假药。原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得知,被告一取得批准生产甲流疫苗和《新药证书》的时间是2009年9月25日,但原告接种的甲流疫苗(生产批号为20090907)系被告一于2009年9月10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五)条之规定,被告二组织原告接种被告一生产批号为20090907的甲流疫苗系假药。
(二)、被告二采购疫苗及疫苗接种中未尽审慎义务。
1、被告二作为疫苗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对采购的甲流疫苗严格筛选,核对批准文号、生产及失效日期等信息,但被告二未尽任何审慎义务,居然采购假药为原告及其他民众接种,具有明显主观过错。
2、被告二作为甲流疫苗组织接种行政专业部门,应比原告更了解甲流疫苗的禁忌及毒副作用。在《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说明书》【禁忌】一栏第4条明确载明:严重过敏体质者,对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被告二在组织疫苗接种过程中理应详细询问接种者药物过敏史,对于过敏史不明者,理应进行药物过敏试验。但被告二在为原告甲流疫苗接种中,未做任何详细询问及药物过敏试验,只让原告在《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敷衍了事。在原被告对甲流疫苗专业知识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试问:假如接种者不知自身已对硫酸庆大霉素过敏,那就等着被接种耳聋或引发其他毒副作用吗?若被告二亦不愿见此后果,那为何接种前不对接种者做药物过敏试验?
二、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与疫苗接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1、甲流疫苗的禁忌之一是对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而硫酸庆大霉素的毒副作用之一可进展至耳聋。原告在接种甲流疫苗后2周左右出现耳鸣耳聋症状,这与硫酸庆大霉素的毒副症状完全符合,这说明甲流疫苗接种与原告的左耳耳聋具有时间上的因果关系。
2、原告在接种甲流疫苗前身体健康,活泼开朗;原告也无家族遗传性耳聋病因,期间也无接触或口服注射其他药品。原告的耳聋却恰在接种甲流疫苗后15天左右出现,这不论从时间先后的因果关系,还是从概率的高度盖然性来看,原告的耳聋与接种甲流疫苗都具有某种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事实与理由,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素珍13968155403
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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