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20)权利运动发布:我们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南刘庄村村民,向公众反映我们17来被济宁市政府为首的剥夺我们生存权和居住权的的遭遇,为请您们为报道和关注!!
济宁市政府伙同任城区政府等机关在利益的驱动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侵犯人权,剥夺我们同等的村民待遇,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1年,我们一家7口人从黑龙江省迁回山东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南刘庄村,南刘庄村出具落户证明,李营镇派出所办理了户口、户籍、户口所在地为李营镇南刘庄村,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土地管理法》14条;《宪法》第33条等之规定,我们享受南刘庄村民同等待遇。
济宁市政府伙同任城区政府等机关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侵犯人权,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分给我们赖以生存的唯一生产资料口粮田5.6亩和2处住宅,致使我们虽然落户于南刘庄村,却未享受南刘庄村民任何同等待遇,至今17年来,上无片瓦,下无寸土,如此行政,天理、国法何在?
现在南刘庄村农民集体土地已被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们应分得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款,而济宁市政府伙同任城区政府等机关却践踏人权非法剥夺我们生存权利,至今不分给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款,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南刘庄村规划建设,拆迁村民房屋,根据《物权法》第42之规定,应产权调换,我们家七口人早已分成两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一户一宅,我家应分得2处宅基地建房安居,可济宁市政府伙同任城区政府等机关17来却未分给我们2处宅基地,现要求按《物权法》第42条之规定,安置补偿我家2处安置房。
上述诉求于法有据,济宁市政府伙同任城区政府等机关却侵犯人权,非法剥夺我们享受南刘庄村民同等待遇的权利,为此,我们根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山东省有关部门控诉,任城区政府李营镇政府在上级的监督下仍然不按法办事,伙同南刘庄村委编造虚假材料欺骗上级,至今不解决我们的诉求。
由于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敷衍推委扯皮,拖延造成我们经济精神严重损失。因没有住房门牌号不能办二代身份证面临无生活之路,充分体现济宁市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执政方针!
2008年9月12日,济宁市人民政府接到中央纪委来信,不过按中央7月24日授权发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处理任城区政府、李营镇政府领导长期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解决我们的诉求,茫茫的信访之路不知何日是头,何为依法行政于民?
由于济宁市政府伙同任城区政府等机关渎职致使我们17年未种地及修建房屋安居,只好租房,做小买卖度日,其困难可想而知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民法通则》第121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等之规定,应赔偿我们由此所造成的各种其损失240多万元。
济宁市政府伙同任城区政府等机关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家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万般无奈向媒体反映,恳请您们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为我们做主,伸张正义,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万分感谢!!
此 致
具状人:高春海
联系电话:15092658365
200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