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又出司法特色,法院院长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上门恐吓受害者

(2012/12/10)权利运动发布:
12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的张副院长带着民一庭的徐贞和另一个工作人员,驱车来到许海凤看守犯罪工具的帐篷,对别墅遭不法拆除的受害者许海凤恐吓:我们为你好,赶紧把挖机放了,否则经济损失都要你承担。“挖机是犯罪工具,我有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告知书,你究竟是受谁的委托来恐吓我?”在许海凤反问下,张副院长一行才灰溜溜地离去。

2010年9月9日下午,许海凤和女儿突然被绑架,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杨湾里38号别墅的屋顶部分遭到非法的损毁。2010年11月24日中午,许海凤接邻居电话的紧急告知,称又有两台大型挖机再次对38号别墅进行故意毁坏。许海凤及时拨打110报警,但民警赶到现场时,别墅已被彻底拆毁,犯罪工具挖机等留在现场,警察告知许海凤,因派出所场地太小,无法放置作为犯罪工具的挖机,所以先放置在申请人别墅的废墟上,由许海凤搭帐篷看守。滨湖区公安分局对此故意毁坏财物重大事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向许海凤送达了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

2012年6月27日,滨湖区法院突然给受害者许海凤送来立案通知,称已经受理了挖机的所有人孟环和陈辉的要求“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对犯罪工具的固定,岂能以“排除妨碍”提起民事诉讼?滨湖区法院是怎么进行立案审查的?为此,许海凤以“本案‘故意毁坏财物’案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法院不具有司法管辖权”为由,要求滨湖区法院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孟环、陈辉就该案犯罪工具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给予确认,并依法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滨湖区法院院长亲自出马,并以“受害者要对犯罪工具进行赔偿”为由进行恐吓,不知道这法院院长是谁的委托?当年,周恩来也只能以国际主义精神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而并没有反过来要对侵华日军的犯罪损失进行赔偿啊,可见滨湖区法院院长的伟大!
许海凤电话:1505243640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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