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公民浣铁军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请撤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审代理人。现依据事实根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该以错误的事实为依据的判决应被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等在长沙市信访局大门外展示“截访先进单位”的锦旗并拍照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长沙市信访局主持的两个协调会和正在接访工作被迫中断,而且使该局信访接待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不仅是无视证据和事实的而且是涉嫌诬陷的。理由如下:
(一) 于情于理,上诉人不可能有扰乱长沙市信访局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
上诉人由于遭遇非法拆迁,合法权利遭受损害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法律尊严,走上信访之路。无奈在信访过程中,他们的切身感受是信访是应付,而截访不仅是实实在在而且简直就是工作目的。这显然不符合国家设置信访制度的初衷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宗旨。因此,为了自己,也为了同为天涯沦落人的其他信访人,他们才以展示“截访先进单位”的锦旗并拍照后发在网上的方式,批评长沙市政府,希望长沙市政府把精力用在通过接访解决信访人的问题,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是把精力和资源用在拦截信访人员,激化矛盾、制造动乱隐患。因此,他们怎么可能实施迫使正在实施的接访工作中断的行为呢?换个角度,因为他们对长沙市信访局的工作不满,于情于理,他们是希望有更多的人去信访的。如果其他人能够通过信访解决了问题,此有助于他们自己问题的解决。如果其他人也像他们一样被应付,则会有更多人识破了长沙市信访局的“庐山真面目”,认同他们的观点的人会更多。即认为长沙市信访局是“截访先进单位”而不是接访先进单位的人会更多。总之,他们只要没有丧失理智,他们就不会阻拦人去信访,更不会迫使信访工作人员停止接访。
(二) 上诉人在信访局大门外展示旗帜并拍照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妨害信访机关工作秩序。
信访工作是由冤民的信访和官员的接访两个环节构成。其中冤民是主动的,官员是被动的。站在冤民的角度,他们可以选择去信访,可以选择不去信访,可以选择今天去信访也可以选择明天去信访,更可以选择看一会热闹后再去信访。站在接访官员的角度,他们只能被动的等待人来信访,而不是请人来信访,更不是强制人来信访。因此,只要上诉人等没有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堵死进入信访局的入口、没有进入信访局内闹事,就不可能妨害到信访机关的工作秩序。就算发生了被诉行为所指控的由于上诉人等展示“截访先进单位”锦旗的行为吸引了部分人参与拍照,暂时不去信访,甚至这还给这些人造成了损失的话,这也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如果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有他们的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们自己该承担责任。
(三)事实是上诉人没有对信访局的工作秩序造成任何妨害。
首先,就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而论,上诉人等展示锦旗并拍照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3月26日9时37分左右。该信访登记表明确记载:自从2012年3月26日上午9点零9分潘国俊、9点30分张慧信访登记开始,9点34分彭异辉、9点35分潘建奇、9点36分互正纯、9点37分谷秀纯、9点38分杨小平、9点39分潘建安、9点39分谭佛芝、9点40分陈万和、9点41分刘红兵、9点43分杨春康、9点44分彭玉林、9点45分刘敏君、9点46分雄鹰、9点46分李岱旭、9点49分陈娟、9点50分戴三元、9点52分张玉芳、9点53分刘志芳、9点55、10点1分、10点2分、10点2分……一直到11点57分,各个信访人都是正常有序的登记信访。此充分证明当时的信访工作是正常有序进行的。
其次,最直接客观全面证明上诉人是否妨害了信访工作秩序的证据是现场的监控录像。被告作为侦查机关,不拿出该录像让上诉人“认罪伏法”不仅是失职,简直是太对不起他们自己了。倒是上诉人申请法院调取该录像以证明到底是上诉人在抵赖,还是被告在诬陷,一审法院却以内存有限被后续内容覆盖为由没有调取。如果上诉人真的如被告所指控的妨害了信访机关的工作秩序的话,作为提出报案的“受害人”长沙市信访局,他们连该录像都没有保存的话,他们是该因弱智而被下岗的,是不配坐在那里作信访官员的。在一审庭审中,被告清楚陈述,“办案”民警是看过该录像的。如果该录像证明是上诉人妨害了信访工作秩序,相关民警没有固定该证据则是因渎职而应被“法办”的。事实是相关“办案”民警怎么会如此弱智呢!他们之所以没有展示该录像就是因为该录像充分证明上诉人等没有妨害长沙市信访局的的信访工作秩序。
再次,按照被告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展示锦旗并拍照时是有民警在现场的,如果上诉人真的妨害了信访工作秩序的话,在场民警就会当场处置,将上诉人等绳之以法,而不会等十多天之后,上诉人将该照片发在网上引起全国舆论关注后,才去报案,并动用三个派出所的警力来抓捕上诉人的。
二、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按照合法正当的方式实施批评政府的权利,并且“只是一味展示具有讽刺意味的锦旗”导致该局信访机关的工作秩序陷入混乱,完全忘了其应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者、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者,简直变成了对批评政府的公民打击报复的帮凶。
首先,作为人民法院,完全无视上述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使长沙市信访局的工作秩序陷入混乱,完全是无中生有的诬陷。
其次,认定上诉人没有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行使批评政府的权利并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而又不给出上诉人所违反的法律及认定上诉人展示锦旗并拍照属于不正当行为的标准或依据是什么。人民法院怎么可以这样信口开河,像泼妇骂街一般的不讲道理呢!
再次,一审法院采用说上诉人“一味展示具有讽刺意味的锦旗”这样的行文方式。简直是完全不再顾及“中立、客观、公正”了,完全给人以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感觉。堂堂法院,其认定上诉人采用讽刺的方式批评政府是不合法的或不正当的,自己怎么采用讽刺手法判齐案来了!这真实一种莫大的讽刺。上诉人是去批评政府,不用具有讽刺意味的锦旗,难道还用具有赞颂意味的锦旗吗?而判决书不应该用杂文的冷嘲热讽吧!
如果连这样的判决书都不被撤销的话,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法院存在的必要性还有多大呢。至此,本人对文革时为什么要砸烂公检法有了新的认识。但愿社会不要重新走到那一步。
三、被诉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被依法撤销。
(一)上诉人等以展示“截访先进单位”锦旗拍照并发在网上的方式对政府的批评行为并没有妨害信访工作秩序。
首先,上诉人等没有妨害信访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信访活动,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信访人问题的,换个角度说,是给政府添麻烦的。对于上诉人等来说,他们已经对长沙市信访局的信访工作强烈不满。他们是乐得有人给信访局多“添些麻烦”,怎么会阻止他们信访呢!再说,作为同是天涯沦落人的访民,是不可能阻止他人信访的。
其次,在信访局大门前展示引起关注的旌旗并拍照的行为是不可能妨害信访秩序的。信访,从访民的角度,是一种权利。他们可以选择去信访,可以选择不去信访,可以选择当即信访,可以选择看一会热闹再去信访。对于信访机关,是一种职责,他不可能请人来信访,更不可能强制人来信访。因此,只要上诉人等没有实施堵死信访局大门或威胁其他访民的行为,展示引起关注的旌旗并拍照,就算客观上引起信访活动的暂时中断,也不可能妨害到信访工作秩序。
再次,被告提供的证据“来访人员登记表”直接充分证明,在上诉人等展示旌旗并拍照的时间,长沙市信访局的信访工作是正常有序进行的。
(二)上诉人等以授予长沙市人民政府截访先进单位并将相关照片发到网上的方式批评政府,是实施公民的宪法权利。是通过表达公民的不满督促政府改进工作的对国家社会的建设行为。不仅《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且,2010年、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创造条件便于人民批评政府作为政府的工作任务的。在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时还说,他甚至考虑将经常批评政府的人士请进中南海,面对面的听取批评以改进工作。
(三)法律并没有限制批评政府的行为方式。展示锦旗拍照并发到网上的方式,即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四)被诉行为是对公民批评政府行为的打击报复。是违法的,是应被依法撤销的。上诉人等展示旌旗并拍照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3月26日上午,当时不论是市信访局的正、副处长还是随后赶到的警察,并没有认为上诉人等的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没有采用报案或当场抓捕,而是将上诉人等劝走(见正处长胡锋笔录)。只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听从“代表长沙市人民政府”者的警告,将旌旗发到了网上引起全国舆论关注,才为了“让上诉人好看“于2012年4月9日制作报案材料的。上诉人对政府的批评行为,使一些还把自己看成青天大老爷的官僚恼羞成怒,因而将法律当私器,将警察当家丁,对胆敢批评者杀一儆百。这些官老爷担心,如果对这些胆敢在天下人面前批评他们的人不杀一儆百的话,他们还会得寸进尺的继续批评,其他“刁民”岂不相继效仿,如此这般必然是“伟光正”不保。于是乎便祭出了“杀一儆百”的法宝。但时代不同了!从法院对被诉行为的依法公开审理,到全国各地的公民来围观庭审,以及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表明,民主法治的滚滚潮流是不可阻挡的。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五)被上诉人的打击报复不仅雷厉风行,而且对上诉人污蔑陷害。
长沙市信访局是在2012年4月9日才制作的报案材料,而2012年4月9日上午9时50分就在市信访局对胡锋处长开始制作询问笔录了。这是何等的速度和效率!市信访局是向被告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书面报案的。按照正常速度,在不堵车的情况下,由市信访局到岳麓分局大约需要15到20分钟,由岳麓分局到承办单位即岳麓分局金星派出所开车大约同样需要15到20分钟,由金星派出所到市信访局大约需要5分钟。就算市信访局把向公安报案当做第一要务来办,有人提出议案,领导碰头,起草报案材料,领导审批,打印,盖章,30分钟搞定算是效率不低的。再用15到20分钟送到岳麓公安分局,岳麓公安分局收件,审查,决定并指定到金星派出所办理,再将报案材料及分局决定或意见送到到金星派出所,金星派出所受理并指定承办人,制作收案登记表,经过审批,再到市信访局,决定对谁调查询问,并开始调查询问。经过上诉述这些程序之后,在上诉9点50分就开始制作询问笔录,这是何等的效率!何等的雷厉风行!对此,被上诉人振振有辞的说,公安高效率办案有错吗?当然没有错,但当公民的房屋被违法拆迁公民报案时,公安的效率怎么没有这么高呢?当老百姓受到非法侵害报案时公安的效率怎么没有这么高呢!
不仅如此,就算被诉行为合法,其也仅仅是处9天行政拘留的行政案件。被上诉人尽然出动金星派出所、观沙岭派出所、望月湖派出所三个派出所众多警员,这也未免太小题大做反应过头了。这显示了官僚的何种心态,不说也罢!对此,被上诉人在二审时竟然说,出动多少警力都是公安自己的事,上诉人无权过问。被上诉人难道不承认他们是人民的公安,是靠人民养活的,有限的警力资源是应该合理使用吗?
(六)上诉人不但在办案过程中对上诉人污蔑陷害,而在法庭上还在继续诬告陷害、威胁上诉人。
被告证据十三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直接证明,一些官僚为了对实施批评政府的公民杀一儆百,连捏造、诬陷的伎俩都用上了。该笔录说上诉人等对信访局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这纯属捏造、诬陷。上诉人等对政府进行批评时并没有对任何人进行辱骂,而且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也证明上诉人并没有对任何人进行辱骂。其次,该笔录行文是:“……你……伙同……窜至……”。纵观该案,就算被诉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也仅仅是治安拘留9天的行政案件。就算按照“文革”的做法和逻辑,上诉人等也还应该在人民的范畴。人民的公安对待人民是不能这样污蔑的。何况,现在是“法治”时代,靠公民纳税养活的公务员怎能这般污蔑公民呢!怪不得现在的党群关系,官民关系如此紧张,以至于维护稳定成了国家的头等大事,原来是有这些混入公务员队伍的害群之马在作祟。
而且更为可怕的是,被上诉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岳麓公安分局法制科副科长刘钟,在法庭上,当着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上诉人代理人以及众多旁听人员的面仍然无中生有的诬陷上诉人等围堵市信访局大门、制造事端并对上诉人进行威胁。他尽然对上诉人咆哮道“上诉人如果将被告的证据发到网上,我要叫你……(凭记忆所写,可能个别字不是原话,好在有全程录像为证)。既然是被告自己提供,而且是经过众多人员旁听的公开庭审质证过的证据。上诉人凭什么不能发在网上以便公论呢。到了此时,在这种场合,还如此威胁上诉人,个别掌握公权力的人穷凶极恶到何等程度了!
综上所述,上诉人等以展示“截访先进单位”锦旗、拍照并发在网上的方式对政府的批评行为并没有妨害信访工作秩序。被诉行政行为是对公民实施批评政府行为的打击报复。其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动用警力之多,效率不可思议之高,以及采用污蔑陷害的手段,以及到庭审中仍然威胁上诉人等表明,此已经不是一个治安行政拘留合法与否的问题,而是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与阻挡民主法治进程的问题。我们衷心希望,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刘钟们,从审判长刚一宣布庭审结束,旁听席上就立即爆发出的“被告凭什么威胁上诉人!”的怒吼声警醒过来:民主法治的浪潮势不可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也望二审法院顺应潮流,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章建勤、朱孝顶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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