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良福不服劳教决定案二审代理词
马良福不服阿拉善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诉讼,一审之后又上诉,受马良福和他女儿的委托,本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在一审起诉书、一审代理词、二审上诉状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的进一步质证意见
一审被上诉方的证人一个都不出庭作证,也没有任何不出庭的理由,在一审判决书中,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说明。在一审的庭审中,一审原告方即上诉方是引用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条文的,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被上访方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无法定理由不出庭作证不接受质证违法,其证言依法不能认定。一审法院的办案法官李秀兰、马武、马秀莲在判决书中,对一审原告方即上诉方在这方面的观点不予置评的做法,令上诉方怀疑那些证人的存在,以及证言内容的真假。希望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能正视上诉方这方面的意见,有勇气在法律文书中回应上诉方在这方面的意见……
民政部门所出的证明,说“中国反腐联盟”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属于非法组织。上诉人说“中国反腐联盟”不过是一个QQ群,不需要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不是非法组织。究竟谁说得对?
公安部的内部机密文件认定中国反腐联盟是非法组织,这个文件不能作为证明劳教决定正确的证据使用:
第一,在一审举证期过了之后,在一审庭审中一审被告方所举的这个证据,一审原告方不认可。
第二,过了举证期,所举证据还不拿到法庭上进行质证,现在被上诉方的代理律师还说只拿给法官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明确指出:“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中明确指出:“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公安部无权认定什么组织是不是非法组织,如果它有权认定什么组织是非法组织,那么被上诉方就用不着让民政部门来出证明……
二、对马良福的劳教决定在适用法律上肯定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对劳教决定予以维持属于将错就错。
劳教决定书所引用的劳教规定,其内容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抛开劳教制度本身是非法制度这一点不去说它,劳教上诉人所认定的事实与被上诉方引用的条文内容本身也是不相符合的。
按照被上诉人在劳教决定书中所讲的事实,其内容无非是指责马良福煽动他人在两会期间和重要节假日期间上访,代理他人上访,组织中国反腐联盟,并教唆马海玲在“中华民族反腐联合会”的会议上,发表不满共产党一党执政的言论,这些事实有哪一项属于聚众斗殴,属于寻衅滋事,属于煽动闹事,属于不够刑事处分而够劳教规定的呢?被上诉人要讲出道理来啊……
三、被上诉方指责马良福要挟政府索取了非法利益,这毫无依据。
马良福之所以上访,起因在于1999年的刑事案件。那时马良福被故意伤害,打瞎了眼睛。按照上诉人代理律师的说法,凶手在2010年被判了刑。一个简简单单的事实清楚的刑事案件,用了11年的时间凶手才被绳之以法,难道马良福还不应该上访吗?如果没有马良福四处告状,难道会有凶手在十年之后的被判刑吗?!据马良福说,打伤他的凶手之一,是阿拉善盟秘书长的儿子关荣。这个关荣,他不仅从第一次审判中的主犯变成了从犯,而且在服刑期间一天也没有进监狱坐过牢。特别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关荣竟然还在服刑期内摇身一变,当上了内蒙古民族学院某个系的团委书记,去教育下一代去了。这些还不值得马良福上访吗?
……
被上诉方的律师还无端指责马良福缠访闹访了,马良福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缠访闹访了?有证据吗?
马良福由于警方的不当行为,由于遭遇司法不公,从以前阿拉善最大的超市老板,到一家人需要吃低保,接受救助,被上诉方的代理律师指责马良福不知感恩,请问政府给马良福家的哪一笔钱是马良福一家不应该得的,请问马良福要求解决的问题有哪一个不是合理合法的?
政府是纳税人出钱养来为民众服务的。政府为公民服务,做得好的地方,不是对公民的恩赐而是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力监督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是上了宪法的。为了追求司法公正,马良福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希望不要再对他进行雪上加霜。
本代理人可以想象得到,马良福对这一次的被冤枉是很难委屈求全一忍了之的,希望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能够按照中共十八大报告中依法治国的精神,尊重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对宪法的推崇,牢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秉公司法,不要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种子。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的错误太过明显,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改判。
上诉人马良福的代理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