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明先生的商住楼未被强拆前与其他房屋一样是8层)
(南方都市报对该行政赔偿案的报道)
(2013/1/7)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2013年1月6日)下午,广东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终于顶不住政法委的压力,向不法强拆的受害者陈凤明先生送达了(2009)金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错,金湾区法院是2013年向当事人送达2009年的判决。
2006年4月19日,陈凤明先生按与政府协议建在金湾区金海岸华阳路上的一幢8层半商住楼被暴力拆除,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500余万(当时的评估价)。此前,珠海市中级法院已经终结了珠海市城市执法局以“违章建筑”为名而作出的强拆处罚决定书。而更此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当时的规划局)伪造申请人的审批表,篡改设计院的图纸,为珠海市城市行政执法局的“违章建筑”认定做了铺垫。
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陈凤明在伤残军人的弟弟陈风强的帮助下,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珠海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依法提起行政赔偿。2009年7月29日,金湾区法院因另一起涉及本案的行政诉讼尚在审理中,作出中止审理裁定。2012年10月15日,金湾区法院恢复并公开审理了这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当时,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对该案进行了现场采访,并以“按协议建楼8层半 被当违建强拆5层半”为标题进行了报道,引起了法学界对现行制度下任何保证司法公正的热烈探讨。
法庭审理结束后,法庭于12月25日找到陈凤明先生,称该案已经拖了很多年了,征询原告陈先生是否愿意调解?并表示争取在元旦上班后调解成功。为了社会的和谐,陈凤明先生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不料,2013年1月5日下午法庭通知陈凤明到金湾区法院拿判决书,昨天(1月6日)下午,陈凤明先生从审判长手中拿到驳回诉讼请求的(2009)金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审判长解释说:由于赔偿数额太多,政法委不同意调解,没办法法院只好驳回。
在陈凤明行政赔偿案中,耐人寻味的是,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那么,在本起行政赔偿案件案中,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行政执法局两被告的不法行为毫无疑问造成了原告陈凤明的巨大损害,法庭怎么能以该法律条文驳回原告陈凤明的诉讼请求呢?这,不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吗?
之所以故意枉法裁判,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是政法委不同意调解,当然更不会同意法庭独立、公正作出判决了。在中国大陆地区,政法委公然干预司法已是人尽皆知的事情,也应该是亟须探讨的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议题。
发稿时,陈凤明先生正在与律师会商上诉事宜,敬请所有致力于中国司法独立、公正、进步的学者、律师、媒体人予以关注。
陈凤明电话:13612220596。
陈风强电话:1369779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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