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20)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林碧仙来电称:因其未成年儿子被法院以强奸(无受害人控告)而判刑16年不服,林女士前往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沙县公安作出(2008)第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十日。林女士不服向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沙县法院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维持沙县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林女士上诉到三明市中级法院,2009年2月26日,三明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林碧仙女士十五岁未成年的儿子李林,在事实不清,疑点重重,只凭羁押疑犯供述的情况下,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法院以抢劫罪和强奸罪判刑16年,上诉后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刑13年,强奸罪构成的关键是违背妇女意愿,受害人黄某某否认被加害,有公安机关询问黄某某笔录,法院没有证据,仅凭口供,违法判案。而且,在所谓“强奸”案件发生后,“受害人”黄某某还多次相约与林女士的儿子李林一起喝茶吃宵夜,并没有被违背愿意遭性侵害的痛苦。林碧仙女士为澄清事实追求司法公正,申诉福建省高级法院,福建省高院书面作出原判决应予维持答复,林女士依法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林女士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属于涉法案件,完全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依法维权行为,地方当局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对其处罚显然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而且,林女士的儿子在监狱是用积极态度进行自我改造的,监狱方也有意依法给予减刑,但是法院认为林女士坚持申诉就不批准监狱的减刑报告。
由此可见,当今中国大陆官员(包括法院法官)的人治观念还是根深蒂固,作为老百姓的林女士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一时还很难被官员接受。但,权利运动认为:象林女士这样老百姓的法治观念才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真正希望所在。
相关联系:
林碧仙:13141197014,13110581928.
福建省未成年人少管所李容华第四副大队长:13696830110(胡军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