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18)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2012年12月26日上午,在江苏省如皋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城中村被强拆人诉如城镇政府违法强拆的行政诉讼,在参加旁听的300多人中,大多数是被告安排占位人员,但原告钱兴林的女儿钱琴作为代理人所作的以法理至情理的最后陈述,让不法强拆者感到无地自容,也让旁听者都感到动容。此外,如皋市法院在超审限无法作出公正判决时,钱琴又及时向该院发出“公民监督函”。赏析这样的维权技巧和维权情商,既是维权启示,更是推动法制建设。】
附:《诉强拆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大家辛苦了!
在这里我以原告钱兴林的代理人身份,做最后陈述。原告严重残疾,一直在其宅基地居住,如城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9日,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了其生存住所,剥夺了其生存的基本空间。早期原告一家本着“退一步海阔天空”、“能忍则忍”的姿态,拖着羸弱的身体,带着无家可归的刚出生不久婴儿,多次主动与居委会试图协商解决这一问题,但屡屡遭骗,方有今天这样对立的局面。
在这里首先要感激如皋市人民法院,因原告一家经历过恐吓、威胁、绝望,所以对如皋人民法院早期的一些主动调解表达了一些舆论上的不满,试图通过施加压力的方式促进依法行政,若有伤了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自尊,给法院工作人员带来了一些误会与不快,请不要介怀。法院工作相当辛苦,你们也为了化解矛盾做出了大量努力,多次联系双方试图达成和解,这一路来也感谢有你们的鼓励与帮助!今日如皋法院对原告申请大法庭作出了积极回应,原告及所有期待旁听的都非常感激。但同时,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对事实陈述,对公务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也恳请法院保护当事人的这一权利。
(1)杀鸡儆猴、打击报复
这里必须要讲述下强拆事件发生的背景。因为钱琴怀孕身体不好,一直在医院就诊,宝宝出生后月余,月子仍很嫩,仍在卧床休息,5月9日上午,村委会干部首先来我户中与我们谈论搬迁事宜,约好晚上再来谈。同日下午,如城镇城管上百人擅自砸开钱琴哥哥家的房屋强闯户中,钱琴多次报警,如皋大明派出所翟怀庚警官出警,出警后告知城管是在调查违章建筑,当钱琴问及调查违章建筑以什么名义用什么方式时,翟怀庚警官让钱琴在一个空白接处警记录中签字,钱琴拒绝后,城管就强制将我户中的钱琴、王耀武等带离现场,用威胁的口气要求配合“调查”。同日下午17:30左右,户中房屋被强制拆除完毕,原告和刚出生的宝宝一起被“抄家”,迄今可用的仅有当时120救护车带走的宝宝几件物品。强拆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也带来了难以愈合的心灵上的伤痛!给月子没坐好的产妇带来了很多月子病,给初生孩子心灵与身体上的隐患,迄今还难以预测!给家庭成员都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
正是这样的“杀鸡儆猴”、“打击报复”的逼迁动作,使得周边地区邻居受惊吓,一日内完成签约的达到几十户人家。殊不知,这种为了进度所做的暴力强拆,也在瓦解了百姓的心智,拆除信任的纽带,很多老百姓对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警察,恐惧感更重。
本案中,如皋如城镇副镇长缪宵峰现场说:“你去告吧,我花七八百万摆平。”换言之,他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完全不顾原告的陈述与申辩,未及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的主张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这种行为不应规避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换言之,政府已经承认缪宵峰等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知法犯法这样的事情若得不到遏制,政府本身的公信力恐大打折扣。
(2)超越职权、程序违法
如城镇人民政府声称我户房屋是违章建筑,已严重超越职权,镇政府只有制止在建违章的权利,根本没有认定我户是违章的主体资格。同时,其所提供的证据除笔录外,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伪造,原告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这些文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请法庭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同样,我们已经从县级以上的规划部门,即如皋市规划局获取信息,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我户并无任何违法建设。这里并不赘述。因此,如城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一直未能提供任何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主体不适格、程序严重违法,违背了《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相关负责人应承担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
(3)倒卖土地、拆违掩护
原告家庭成员经过信息公开发现,江苏如皋花木大世界的扩建没有任何相关手续文件,缺乏《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批文等系列文件,因此,有充足理由认为,这一扩建是村委会与江苏如皋花木大世界联合起来,意图倒卖江苏如皋如城镇大明村2组、3组、7组、10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罪可彰。
原告经过如皋市规划局的信息公开,还发现如皋如城镇大明村村干部孙学梅、钱德宏、钱再银、仇建兰等都没有建房报告,申请人曾一再向如皋市规划局申请查处,并请如城镇人民政府以公平公正的姿态,也予以强制拆除,使用当面递交、邮寄等多种方式催办、督办,周而复始,却始终未能得到回音,如果我户中的房屋是“没有建房报告”的违章建筑,那为什么不公平、公正地全部拆除,以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十八大召开之后的新政氛围,在我们法学博士主席的领导之下,地方上的有些官员仍然践踏法律,不能公平执法,显然有悖新政精神,也违反了伦理道德!
最后,我想告诉大家,作为如皋如城镇的村民,我希望我们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不要视我们为维稳对象。我爱我的家乡!我想,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不公平与非正义,也是在我们祖国我们所处的城市走向法治的途中,为它的进步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我也爱我们周边朴实的百姓!感谢那么多人挺身而出,为我们联合签名,在他们并未消除对城管的恐惧之前,他们勇敢地善良地站出来为我们作证,让我热泪盈眶,感激涕零!感谢今日参加旁听的各地朋友,是你们持续而正义的摇旗呐喊,支持我们走到现在!
我支持我们地方的发展,但是希望发展应该合法合规;我支持政府的执法行为,但是执法应该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我理解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压力与辛苦,但我真的是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你抬高了3cm的枪口,也许事情不会到这个地步,仇恨也不会累积如此之深!对立情绪也不会如此强烈!
如皋古城,官民相熟;本为邻里,相煎何急?我想在我们反腐大基调下,新一届领导班子一再强调,人民的梦想是我们的梦想,人民是我们的力量源泉的背景下,我们应该也会对、充满信心,对规范行政行为,将滥用职权者绳之以法充满信心!司法是社会的底线,我们也充分相信,如皋人民法院会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时,不包庇违法者、不放弃对行政责任的追究。
原告再次恳请法院作出依法判决,对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对其违法点加以梳理并确认,有涉嫌犯罪行为的,移交检察院,维护法律的尊严。
谢谢。
附:《公民监督函》
最高指示:“宪法的精神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2013]皋公钱督字第1号
如皋市人民法院:
你院2012年11月12日立案审理的(2012)皋行初字第0087号诉如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拆一案,2012年12月11日无法定理由延期开庭,2012年12月26日再度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7条之规定,应于2013年2月11日前依法作出判决。
你院工作人员虽多次通知原告听判,但原告多次根据你院通知到法院听候宣判,截至2013年2月11日届满,仍未得到判决书,至今你院未向我方依法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延长宣判期限的法律文书。
你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审判行为,使得原告的物质与精神损失进一步无限期扩大,现场废墟中的一些古董、古木家具也遭偷挖偷运,因无家可归,原告家庭一直流浪在外,精神也受到重创。
为收集你院负责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证据,自即日起,原告将依法连续7天邮寄挂号信督判,如再不依法宣判,将依法对主审法官马跃提起职务犯罪控告。
特此函告!
[友情提示]本公民监督函非信访函件,系违法犯罪证据固定收集的一种方式,请勿以信访对待。
申请人:钱琴
日 期:2013年2月15日
电 话:1377383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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