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正式施行,堵死了一般公民充当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对于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社会上曾惹起很大反响。北京、广东法律界的人士正在呼吁建议取消对公民代理的不必要限制,并吁请最高法及时制定出该条在实际操作运用过程中的有利于当事人界定的相关司法解释。
但值得人们思索的是,北京的地方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中也套用新《民诉法》中关于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之规定,诉讼参加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已经相当明确。然而在新《民诉法》实施后、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民代理人却被北京的地方人民法院拒之门外,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之规定。
可是,以此规定硬套,则是荒唐而又违背立法宗旨的。我们仅从这条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 “依照”一词在百度百科中词语解释为“用以引出行为,动作的依据,相当于“依”。多见于书面语”,用我们中国人的理解意即:《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案件诉讼参加人的规定是明确的,各级法院都应当依法严格遵照执行;而“参照”一词在百度百科中词语解释为“参考并对照比较;仿照”,用我们中国人的理解意即:《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仿照《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了,为什么还要“参照”?“依照”和“参照”仅一字之差,便已经反映出地方人民法院的文化水平和文学修养之差。我国三大诉讼法都专门有各自对不同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而在行政案件有关公民代理的问题上简单套用新《民诉法》中的规定,显然是不妥的,北京的地方人民法院将公民代理人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
《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397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因此,公民代理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习近平主席在党的十八大中明确指出,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切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主席还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江必新副院长也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走宪政之路”,“要按照法定的权限举事,不得超越或变相超越本机关或本职位的职权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自己的职权范围,即使目的正当也不得在法外行使权力;要按照法定的条件处事,不得曲解法定的条件行使职权,也不得随意变更法定的条件行使职权,更不得无视法定的条件行使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第一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的规定”,地方法院无权自行制定司法解释,更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行对法律加以缩小和放大解释。
鉴于此,我们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人特依据《监督法》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案件中有关公民代理是否依照《民诉法》第58条内容执行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此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叶洪霞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209033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龙军
身份证号码:152201197002080010
2013年1月21日
推进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政府、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事。法治的进步,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点滴努力。
尊敬的公民:
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支持这一呼吁行动, 我们将于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将此公民建议书及签名记录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参与本文件的签名;签名应当是真名或者是常用笔名。
2、签名格式为:实名(所在城市+职业),如 李某(郑州,教师)。
3、签名邮箱:[email protected] 或者发送短信至13911872899。
4、将文本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进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