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何来2月30日?遭枉判的离休干部李庆元进京控告

                                        (落款日期为2月30日的伪证居然被法院采信)

(2013/3/12)权利运动发布:
我内蒙古集宁市人,1967年到包头的建设工程部参加工作,“文革”中因替刘少奇、邓小平、乌兰夫等说了一些公道话,被迫害致残。1968年被开除公职,并被打成反革命,到内蒙古乌海市劳动改造10年,直到1980年平反,在内蒙古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少数民族工会干部。

根据党中央彻底解决平反后遗留问题的规定,为了我就医方便,根据我因公致残病例的特殊性,又经内蒙和呼市两级的领导批示,单位领导的照顾,调换给我位于呼市回民区牧民招待所后福利房一套68.4平米房屋。

2004年,前妻刘玉莲因搞“传销”,我阻止她,她就提出了离婚。她为了骗取钱财,伙同传销人员多次精心策划,用钱委托呼市蒙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私企)违法开出一张伪造的住房证明,将原住房证姓名变成我儿子李建军的名字。在伪造的证明上,不仅居住的面积极不相符,而且还居然编造发证日期是为99年2月30日。但,呼市玉泉区法院的法官副庭长张勇无视基本常识,故意将我前妻提交的、日期为“2月30日”的伪证作为定案依据。而我提交的是单位出具的公函,却不予采信。

由于法院故意错判不纠,造成我八年诉讼和上访。法院多次又向各职能部门和人大做假汇报,是前妻实施凭据呼市玉泉区法院错误判决书,在我住院上述期间,前妻操作实施当天补交了购房款,托房产局的人又涂改了房产档案,同日办理转卖给第三人,变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司法的腐败使我落实政策的房子被错判造成侵占无法改判、使我享受离休待遇的工会干部八年无家可归。

经过16次反复审理,呼市玉泉区法院确认错误赔偿了我20万元,但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却是115万,使我落实政策的住房几级法院都无法追回。此外,法官张勇还酒后驾车压死了研究生,因他权力大也未受法律的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行为。检察院应予立案查处,必须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李庆元
原内蒙古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会干部

联系电话:13009527891。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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