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12)权利运动发布:
新疆沙雅县访民王芳霞讲诉,06年3月8号,其16岁的大儿子于国亮(沙雅县第二中学初三学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韩皓(塔里木派出所所长韩军的儿子)持刀从左身体左侧捅到右侧,9、10两肋骨断,肝、肺以及膈肌破裂,导致严重失血,脑缺氧使其失去记忆和智力,严重的是两眼完全失明。鉴定重伤、伤残二级加十级加十级加十级(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沙雅县、阿克苏两级法院枉法裁判,判韩皓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还不履行判决。王芳霞一家为了给于国亮治疗已经债台高筑,被迫到北京上访申诉。
于国亮,1989年12月13日出生,系沙雅县二中初三学生。2006年3月7日,于国亮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与韩皓(系沙县第二中学初三学生)发生口角,被韩皓持刀捅成重伤,后在沙雅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2006年4月21日因外伤失血脑缺氧言语不确,智力减退转入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
法医鉴定结论于国亮双眼无视力,伤残等级 || (二级)伤残;肺挫裂伤修补术,伤残等级为x(十级)伤残;肝左叶裂伤修补术,伤残等级为x (十级)伤残;日常活动受限,伤残等级为x (十级)伤残。
2006年8月14日,新疆沙雅县法院在审理这一起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中,将于国亮的学生身份故意改变为无业人员,将实施故意伤害的韩皓的年龄更改成小于16岁,将人身损害赔偿20年(二级加3个十级伤残)计算18年。最后,沙雅县法院(2006)沙刑初字第116号称:“被告韩皓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人于国亮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韩皓监护人韩军、郭俊英承担70%的责任。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诉讼人于国亮168570.28元。于国亮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级法院改判于国亮承担40%责任,韩皓监护人韩军、郭俊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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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运动将继续关注王芳霞一家的维权经历,希望沙雅县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联系人;
王芳霞;13261049776
沙雅县法院0997-8331292
沙雅县公安局胡局长;13899233798 ( 胡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