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9)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电话通知正坚守外交部等待答复的曹顺利女士,称就集体诉外交部不作为一案的立案事宜举行谈话。下午,作为代表的刘晓芳、肖娟三人与曹顺利一起到了二中院。
到了北京市二中院后,立案庭的李汉一(音)法官接待大家,称中院对原告在行政起诉书中称被告为国家外交部不妥,不规范,要求将被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曹顺利等三人听后认为,本案已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法院却在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里,拒绝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在7天内作出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在却纠缠于被告称谓的不规范显得有一点吹毛求疵。而且,现在的行政诉讼在大陆地区而非台湾或其他地区,无论被告的称谓国家外交部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都是唯一的。虽有不规范之嫌,但并不导致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出现。
谈话进行了4个多小时,刘晓芳提出只要二中院承认接到行政起诉状4个多月不立不裁的行为属于司法不作为,可以考虑修改行政起诉状中被告的称谓。最后,立案庭的张昆仑(音)庭长出面,以不再纠缠、及会尽管作出书面答复结束了历时四个半小时的谈话。
曹顺利电话:13683542027。
刘晓芳电话:13161765238。
外交部人权处:010-65963100.
外交部人权处:010-6496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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