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汽车站商业改造非常气派很成功,但是遭到非法拆迁的老百姓却生活在依法维权处处碰壁的水深火热之中)
(宜兴市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显示建设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临时的,难道宜兴市汽车站地块是临时建筑?)(原来宜兴市汽车站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为什么该地块房屋拆迁人是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009-10-24)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宜兴市汽车站地块居民魏道华老人,就2003年房屋遭当局非法拆迁一案,已经整整维权了6年,期间经历了当局采取的非法监控、关押和拘留等等迫害。
今年9月18日,魏道华依据《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程序申请,从宜兴市国土局取得了宜兴市汽车站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宜兴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于03年4月8日通过法定的挂牌交易程序获得的证据,至此,宜兴市建设局向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颁发的宜拆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的违法行政行为,终于在历经6年的艰辛维权后真相大白;魏道华遂于10月11日按照《行政复议法》向宜兴市政府法制办就宜兴市建设局的违法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10月19日魏道华收到宜兴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作出的[2009]宜府复(不)字第2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关于公民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规定,魏道华从今年的9月18日知道宜兴市建设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到10月11日向宜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的申请复议时效,当然也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5)项规定。
宜兴市政府在[2009]宜府复(不)字第2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还称,魏道华应在拆迁补偿协议和宜兴市人民法院(2004)宜行初字第0015、0019行政判决书中知晓。
事实上,宜兴市国土局下设的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获得的宜拆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就非常清楚,其不是法律规定的宜兴市汽车站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当然不具备该地块房屋的拆迁人资格,宜兴市建设局向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所以,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从未向魏道华以及该地块的其他被拆迁人出示过宜拆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魏道华于07年11月26日向宜兴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08年4月28日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的法庭审理中,被告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均拒绝当庭出示宜拆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宜兴市法院作出的(2004)宜行初字第0015、0019行政判决书,原告是宜兴市汽车站地块被拆迁人张建强、蒋春娣而不是魏道华。在(2004)宜行初字第0015、0019行政判决书中,宜兴市法院以“宜兴市建设局在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缺乏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情况下,仍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于法不符”,判决宜兴市建设局作出的宜拆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但,仅以程序违法且拆迁补偿款已经到位而没有撤销该房屋拆迁许可证。
现在,魏道华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从宜兴市国土局得到的是宜兴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于03年通过法定的挂牌交易程序获得了汽车站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而证实宜兴市建设局向在法律上不具备房屋拆迁人资格的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而宜兴市建设局这一违法行政行为,与当初张建强、蒋春娣提起的“建设局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诉讼有着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尤如银行信用卡透支性质与直接银行盗窃性质的区别!所以,宜兴市建设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被撤销,而不仅仅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魏道华表示,其依法维权的行动虽然再次在宜兴市政府的枉法下受阻,但其会按照法律程序继续维权。权利运动将对魏道华的维权之路给予持续关注。
相关联系:
魏道华电话:13338757505.
宜兴市市长王中苏:13701538666。
宜兴市市委书记蒋洪良:13801530066。
(张建平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