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吴金根老人何时能得到司法公正回自己的家



(进不了自己家的吴金根在寒风中等待着司法公正)

 2014/1/27)权利运动发布:

本来,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吕城镇运河中心村荆西组村民吴金根与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贡健生(已去世,现有其儿子贡博望代位民事权利)20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民事行为,以及该行为损害他人利益,早已通过镇江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尘埃落定,只需要各自返回、并依据双方的过错弥补经济损失即可。

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司法具有“妓女裤腰带”特色,当心有不甘的贡博望申诉到江苏省高院后,在面对大量冤假错案的申诉而拒不作出再审裁定江苏省高院审监庭的法官,不知是因为利令智昏还是出于嫖法心态,居然故意违背省高院作出的苏高法(1999466号关于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对一起在法律上属于始终无效情形、且镇江市中级法院已经作出公正判决的合同纠纷案,作出(2012)苏民申字第521号裁定,发回丹阳市法院重审。

1992年,丹阳市吕城镇运河中心村荆西组村民吴金根因妻子与儿子病重,急需筹措医疗费救命,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在荆西组唯一的51号房屋以四万五千元人民币卖给了中心村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贡健生(贡博望的父亲,已去世),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至今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过户,吴金根与女儿吴玲华也一直在通过各种理性方式讨回自己的房屋。

2013124日是法制宣传日,丹阳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审,可能是基于省高院的枉法裁定的因素,丹阳市法院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违反国家法律属于合同始终无效这一事实清楚、且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愿意给予贡家就房屋经评估增值补偿的情况下,未能当庭作出公正判决,导致吴金根老人情绪激动,以自助方式入住自己的51号房屋,使矛盾进一步升级。

在公安的介入下,吴金根老人虽然无奈暂时搬出了自己的房屋,但一直搭帐篷在自己的房屋外坚守,在寒冷的气温下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依照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就这么难?春节马上就到了,司法公信何时能回温解冻让吴金根老人在司法救济下回到自己的家?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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