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根坚守在自己的房屋前)
(冲突现场)
(记者采访)
(2014/1/2)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镇江丹阳市吕城镇吴金根与贡博望之间20载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丹阳市法院于2013年“12.4”再审后至今没有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导致双方纠纷升级,争夺房屋的闹剧愈演愈烈,吴金根的女儿被迫进京,也引起当地媒体的关注。
1992年,丹阳市吕城镇运河中心村荆西组村民吴金根因妻子与儿子病重,急需筹措医疗费救命,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在荆西组唯一的51号房屋以四万五千元人民币卖给了中心村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贡健生(贡博望的父亲,已去世),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至今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过户,吴金根与女儿吴玲华也一直在通过各种理性方式讨回自己的房屋。
由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毛泽东一而再无视梁漱溟先生的规劝,一意孤行实行城乡二元结构,使制度上决定了农村农民的房屋不能成为可流通商品,以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不能将房屋与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交易的原则,吴金根与贡健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始终无效(贡健生在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处宅基地)。
另外,由于吴金根与贡健生之间的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出于抢救妻子、儿子的生命,且没有通过房屋共有人的同意或授权,所以吴金根与女儿吴玲华要求返回房屋的行为,并不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恶意悔约与对善意合法交易习惯造成伤害的行为。这,与北京宋庄艺术村的村民在房屋拆迁、房价暴涨后与艺术家们之间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宋庄艺术村的村民涉嫌对善意交易习惯造成伤害的行为,也因为法律的刚性而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其实,吴金根与贡健生(现有继承人贡博望代位行使民事权利)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7月15日经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2011)镇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贡博望的诉讼请求。而2013年12月4日该案在丹阳市法院(吕城镇法庭)的重新审理中,居然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中止了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在开庭审理前提交的返回房屋的民事反诉请求。
权利运动经过对法律界权威人士的咨询,认为:考虑到目前没有(三中全会后也没有)支持贡博望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以及吴金根在单方面出卖房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庭在处理该案时应该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平,即贡博望父亲贡健生当初的购房款应该以投资(现有房屋市场价的评估)进行计算,然而双方各自返回房款。
元旦刚刚过去,马上就是传统的春节了,丹阳市法院应该拿出智慧方案,在依法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让双方结束多年的、已经有了钻牛角尖的纷争,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中。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