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使诈术,当事人张俊国险入瓮



2014/1/2)权利运动发布:

20131230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行政庭的徐庭长打电话联系当事人、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俊国,称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一案在20131231日下午14点在接待室交换证据。

当原告张俊国到达法院后,徐庭长通知改为203法庭接待。到法庭后,张俊国感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交换证据程序,象一个变相的庭审,所以对书记员的笔录张俊国拒签,要求庭审走正常法律程序。按照法定程序,法院对交换证据、开庭审理等,都应该给予当事人正规的传票,而这一次南通港闸区法院不给张俊国传票,显然有使诈术的嫌疑。

没有被法院“请君入瓮”的张俊国再次公开声明:因李静林律师是张俊国的代理人,凡是庭审记录及法律文书没有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李静林和张俊国的共同签字一律无效。

张俊国电话:1599669501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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