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钟富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

行政上诉状

上 诉 人:徐钟富,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岐头村岐头12号。

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37号。法人:武顺发。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3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东城区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346号《行政判决书》。

二、请求开庭审理,改判撤销天安门分局京公天行罚决字(2013)第00019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理由: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下面简称我)是残疾人,因承包地被地方政府,无任何手续侵占;无粮可食!上缴的盖房款被侵吞窃取,无法盖房无家可归。信访多年十多次上京告状,地方官员不给解决问题,冷眼以对恶言相向,含冤受辱难以言表!无奈为引起政府重视,于2013年7月8日17时13分,携带酒精及打火机经过天安门中山公园南门外,直接朝安检处走近,主动接受检查。只因是上访人员,却被处罚行政拘留10天。

二、东城区法院判决书认定我携带的酒精及打火机为危险物质。判决错误,不能成立,应予以撤销。

理由:

1,安检口检出打火机,药用酒精是我从药店买来的。符合商业法规定。

2.商店卖打火机,药店卖药用酒精符合商业法规定。也不违法。

3. 上诉人买打火机,药用酒精是生活必需品,也不违法。

4在天安门安检口检出的打火机、酒精不止我一个人,有北京人,有外国人,有其他省份游人,他们不违法,只因我信访人依据宪法反映,诉求带此物违犯哪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被上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一条之规定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再以三十条之规定对我进行拘留十日的处罚。

使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还以«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不明液体检验报告:京公司鉴(理)字[2013]第326号,检出乙醇成分为处罚依据?更是错上加错 。 现介绍乙醇的分子:

乙醇_360百科

乙醇的分子式为C2H5OH,也可写为EtOH,Et代表乙基。是醇类的一种,是酒的主要成份,俗称酒精,它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燃、易挥发的无色透明液体,它的水溶液具有特殊的、令人愉快的香味,并略带刺激性。乙醇的用途很广,可用乙醇来制造醋酸、饮料、香精、染料、燃料等。医疗上也常用体积分数为70%——75%的乙醇作消毒剂等。

现经介绍酒精中乙醇的分子成分:不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是药用与消毒良品,所以不违法。

关于打火机更不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如果是公安人员,法官公职人员都有使用打火机不违法,我残疾人带打火机就违法?如此歧视弱者,践踏法律?人权何在!

 250毫升的酒精浓度75%,约重200克多一点,不具有达到爆炸质量要求,放在包里没有点燃,没有实施这一行为,就没有产生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违法。只是在执法人询问中说拜拜毛主席,说出去找个僻静的地方点燃自己的戏言,宪法那条规定:只要公民有说说或戏言就触犯法律吗?就必须拘留?

这是极其荒唐的逻辑。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违法。

本案全过程 ,我携带的酒精和打火机,都始终放置于背包里。根本没有拿出来,更没有开启密封的瓶盖。到安检口、即被查出收缴。那么,就根本不符合危险物质必不可少的构成条件。

因此,被上诉人的认定酒精、打火机为危险物质不能成立,应予以撤销。

三、东城区法院以我欲实施自焚。属主观臆断,判决错误,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东城区法院判:有计划携带易燃危险物品,酒精、打火机(酒精不是危险物品)是医用,日常生活用品。故意歪曲我欲实施自焚的行为!更是欲加之罪,欲是什么?只是意念也想法也?意念啊想也有罪吗?请问出自哪部法典? 。行为:更是子虚乌有,我还在天安门城楼南侧,金水桥前西侧安检口,接受安检呢!(请看询问笔录13安检员吴爽的证词)是第一见证人,何来的行为?!

关于林秀英、罗宝国、雷宗林、三人与我只是在国家信访局信访时偶遇认识的老乡。都是残疾人结伴同行,我们的行为都是个人行为、并不是有计划什么的。他们后面有什么行为与我无关。

四、特别声明:被上诉人遗漏了重要的举证证据材料,十分重要的证据,那是我天安门案情全过程。

那是什么?视频啊?天安门是首都是祖国的心脏全球眼录音录像那是全覆盖。不能没有那是比笔录强十倍、百倍、千倍的证据那里记录了我和林秀英、罗宝国、雷宗林是怎么从五路公交车上下来。怎么走进公共厕所、又怎么从厕所走向安检口的。怎么喊口号,安检处有监控录音像请调阅查证不就一清二楚吗?

天安门分局京公天行罚决字(2013)第00019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清,程序违法。法院如此判决属单方!(实为官方)主观臆断,强加于我,意在袒护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于理不公、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请求:北京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开审理、公平判决,给天下人以公理,还我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上诉人:徐钟富
2013.12.27                      

徐钟富接到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电话通知:他的诉状要等到2014年3月1号给予答复。徐钟富再次要求法庭公开审理、公平判决,给天下人以公理,还我以公道!

我们大家拭目以待.

徐钟富电话:13328252134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