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再明 颜兰英撰稿
上海徐汇区张洪祥控告:“枫林派出所”承办民警钱明、李沈龙(退休)造假笔录,滥用公权、以案谋私、栽赃嫁祸,一起相邻的民事纠纷被伪造成单方面殴打他人,张洪祥被蒙冤六天坐牢。
控告人:张洪祥 男1953年12月出生,居住地址:上海徐汇区东安二村67号甲301室。因相邻302室户主王文涛 男 1976年2月出生【系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工作】擅自违章将房门、窗改成向走道上开启,长期影响我和家人进出,由此引发相邻之间矛盾。首先,引发这起相邻纠纷的是302室户主王文涛。
2009年8月20日傍晚6时许,王文涛看到我在帮女儿扛自行车上楼回家,却故意将走道房门敞开寻衅滋事,妨碍我们走进家门。在发生口角后,王文涛拿着事先早已锯好的“木棍”(长80公分、直径2公分)从家里冲出来,拉掉我眼镜对我实施殴打,造成我右手臂 “血肿8公分、脸部被拉破、眼镜被打坏、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有医生诊断、《验伤通知单》、照片等证据。
王文涛从家里冲出来时额头已经碰擦在自家向外开的“铝合金窗子插销”部位,有上下二道平行伤痕。当晚,中山医院医生诊断和CT证明王文涛额头受伤“皮肤裂伤(右额软组织稍肿胀)”与“碰擦”完全相吻合。众所周知:人的额头除了一层薄薄的表皮之外,就是额骨,如果用不亚于“鎯头”的环形锁锁头连续三次敲打在王文涛额头上,不可能打在同一部位,应该是额骨开裂而不是皮肤开裂。案发后(8月24日)王文涛去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光复西路1347号)”拒绝做司法鉴定。
第一、承办民警钱明、李沈龙在办案中,将公权力金钱化、交易化(王文涛妻子是中山医院医生),故意伪造“询问笔录”,包庇王文涛,栽赃陷害我。
1、我手臂致伤,很明显是王文涛拿木棍殴打所致,王文涛妻子张潇伊“询问笔录”里说:“我丈夫顺手拿起家里的木棍”。木棍是王文涛的。民警钱明在为王文涛所作“询问笔录”中,王文涛从没有拿过“木棍”。
2、王文涛额头致伤是因“碰擦”所致,很明显不是环形锁殴打形成的伤。民警钱明在为我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第二张模仿我的笔迹签名),伪造我,连续三次用“环形锁锁头”敲打在王文涛额头上,把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伪造成可能。当天是由民警钱明为我做的询问笔录,却伪造成周卫兵签名(二份周卫兵签字可对比)。
3、65号甲602室居民陈乃强当天根本没有看到对面打人情况,陈乃强再三对民警说“看不见就是看不见,拍照也没有用的”。民警并伪造陈乃强证言“看见张洪祥用木棍把王文涛打倒在地”。事后陈乃强看到这份“询问笔录”说:“内容是伪造的,笔录时间不是8月21日”。一份约850字的手写“询问笔录”仅仅只用了19分钟。任何人决不可能完成这样的笔录。
4、65号甲302室居民陈宇峰当天看到王文涛拿棍子从家里冲出来,证明棍子是王文涛拿的,王的额头致伤是碰擦所致,民警李沈龙去陈宇峰家调查了,却没有给陈宇峰做“询问笔录”,对我有利的证人证言民警就不做笔录。
5、2009年8月21号民警钱明去东安二村20号甲25室证人戴训香家做“询问笔录”,时间是14点30分至15点25分结束。但是15点27分民警钱明已到了65号甲602室陈乃强家做“询问笔录”。民警仅用2分钟时间竟要完成15分钟才能完成的路程,这完全是不可能做到的。
第二、承办民警钱明、李沈龙在办案中,滥用公权、无恶不作,在第53天将我(近60岁)单方面行政拘留六天,打人肇事者王文涛,却逍遥法外。
1、王文涛即是肇事者,又是拿“棍子”殴打我致伤,承办民警却把“木棍”强加在我身上;2010年3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09)沪公法复决字第602号明确: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木棍”不是我拿的。
2、王文涛额头致伤即没有“司法鉴定”结论,又没有查清事实,在2009年10月13日把我从早上9点关到晚上11点然后送我行政拘留。我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要求申请复议”,还未来得急签名就被民警钱明抢走,枉法剥夺我的合法权利。如今在存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叫联防队员作证又伪造我拒绝签字,这已是“枫林派出所”部分警察所惯用的手段。
3、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被行政拘留5天,但我实际被关押了6天(自2009年10月13日至2009年10月18日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承办民警钱明随意涂改法律文书,把13日时间涂改成14日时间(没有校对章)。
4、在警察的工作报告中,已认定双方各有伤势,9月8日警察钱明说:“我不愿意看到调解不成对双方作出处理”。9月17日警察李沈龙说:“双方都要行政处罚,对双方要处理”。最后处理结果却是“单方面殴打他人,另一方逍遥法外”。
5、王文涛拿着民警钱明、李沈龙做的“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徐汇区人民法院告我赔偿七万多元(额头致伤),在起诉前一个星期王文涛又将额头伤势做了整容手术,造成我在反诉中无法再做“致伤物”鉴定。
2012年1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原、被告各自对对方的损害后果承担50%赔偿责任。
我比王文涛年龄大23岁,在纠纷中双方各有过错程度相当,而“枫林派出所”警察偏袒一方逍遥法外,冤枉我坐牢六天。
“枫林派出所”部分警察的恶习,在东安二村小区已家喻户晓。
我已近60岁的老人,一生走来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承办民警钱明、李沈龙在办案中,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我坐牢,使我失去了最底层的保安工作,后半生又挥之不去坐牢的耻辱和阴影。四年多来,我已经控告5年。徐汇公安分局信访办企图用钱来掩盖警察的枉法,致使这些恶习警察继续违法、继续坑害老百姓。
在我居住的东安二村小区已经发生多起警察滥用公权,故意造成冤假错案。警察把人活活打死后,由国家赔偿50万及房子后,恶习警察换一个地方继续当警察;在小区内65号甲204室姐弟俩为房子闹矛盾,警察暴力出警后再伪造袭警案,抓弟弟判刑坐牢;2009年9月与我被蒙冤坐牢仅相差一个月,轰动上海滩一起大冤案,也是枫林派出所警察,把小区内65号甲305室颜凤英大姐(老共产党员、楼组长)一家同胞姊妹5人,都是60多岁至70多岁老妇抓进牢房刑事坐牢;一夜之间,同胞姊妹、白发苍苍老妇被伪造“集团犯罪、结伙作案、聚众扰乱”黑社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人民警察条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控告人:张洪祥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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