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7)权利运动发布:
报告人: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城南路溪坪村民。
报告请求事项:请求上级领导督促屏南县公安局、城建监察大队,于2002年3月15日—16日连续二天,用城建监察大队的车强行搬走我们的捐款箱和其他财产以及打伤村民张祚祯、宋焕基等住院医药费等问题的处置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事实理由: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亚洲最大的易燃易爆高污染化学危险品氯酸盐生产厂——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城南落户,其在投产后的污染,给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望着周边大片良田荒芜,苍翠的森林竹木不断枯死,村里居民疾病、癌症发病率日益增多,我们是出于作为社会公民一分子肩上的那份无形的责任,在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记者以及各地环保民间组织的关注和支持下,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协助下,自发发起了一场跨世纪、越千年全世界参与人数最多的环境维权公益诉讼行动(1721人),案件几经波折,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
Ø 2001年底得到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的关注;
Ø 2002年曾为国家前总理朱镕基所关注;
Ø 2002年7月该公司被列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重点查处的55家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Ø 2003年8月该公司又被国家环保总局定为“全国十大环保案件”;
Ø 我们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1月作出我们胜诉的终审判决;
Ø 2005年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法制日报》共同主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中,我们的案件被评为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中的唯一一起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案;
Ø 2006年12月我们的行动被评为第三届中国公益事业楷模先进事迹;
Ø 2007年4月,我们的行动获得了SEE·TNC生态奖三等奖,为福建省屏南县公民参与保护生态环境争得了荣誉。
Ø 2008年8月,我们的行动被《财经》评为“2008环保人物”。
我们在这8年的抗污行动历程中,曾经发生过许许多多令人悲哀、令人震撼、令人可歌、令人可泣的动人事迹,现终初步画上成功的句号。
我们为了感谢公众对环境维权公益事业的关注与支持,特别是感谢2002年3月12日—16日,我们自发到城关募捐并宣传《方圆》杂志《还我们青山绿水》报道活动,在宣传募捐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各界人士。
由于我们这一公众自发参与保护环境的爱国、爱家行动,在3月15日—16日连续二天,不幸遭到了当地城建监察大队和武装警察的干预。屏南县城建监察大队与武装警察在众目睽睽之下,即不出示执法证件,又不开具扣押清单或没收单,公然强行搬走公众的捐款箱和其他财物,还打伤多名村民,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689.1元)。我们认为:这是一起披着执法外衣,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抢夺的严重犯罪违法行为。
我们对屏南县城建监察大队及武装警察,这种野蛮干预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行为,感到痛心。曾经不断的上访投诉,强烈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有效督促屏南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被屏南县城建监察大队及武装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夺去的募捐款和其他财产以及打伤村民张祚祯、宋焕基等住院医药费等等问题,是作没收还是返还,是否赔偿医药费等,如何处置,我们都愿意接受。我们只要求处置结果书面告知我们,让我们能给公众一个明白的交待。
但在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督促下,到了2009年7月2日,我们才拿到屏南县城建监察大队,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关于屏城乡溪坪社区理事会来信的反馈》,其《反馈》表明:“公安干警要求把车靠近,把扣押物品放在车上,要求我队工作人员配合他们把扣押物品送到县公安局,扣押物送至县公安局后,我队工作人员就归队了。”
于是,我们又具《关于要求处理募捐款财产及医药费等问题的报告》,向屏南县公安局反映,要求告知被强行搬走的募捐款和其他财产以及打伤村民张祚祯、宋焕基等住院医药费等等问题的处置结果书面答复。屏南县公安局于2009年10月15日终于作出编号:35092309104791《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认为:“你们反映2002年3月15日屏城乡溪坪村组织村民进行抗污染倡议及募捐时遭城管及警方干预,捐款箱和桌椅被公安机关扣押。要求告知被扣物品听处置方式的问题。经调查,现答复如下:根据2002年3月15日接、处警登记及出警民警回忆,我局没有扣押捐款箱及其他相关物品。”
我们认为,屏南县公安局作出的编号:35092309104791《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一份极不负责任的答复。作为公安机关,本来就是一个破案机关,不要说城管队已经承认是用车将抢夺的物品送到公安局,就是公民在光天化日财产被人抢夺,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也应当立案侦破。怎能说运到公安局的捐款箱及其他相关物品,说没有就没有了,难道在公安局的东西就这样凭空蒸发了不成。因此,作为公安破案机关,如此敷衍塞责,真让民众深感失望。
综上所述,特具报告恳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依法督促屏南县公安局、建设局于2002年3月15日、16日连续二天,用车强行搬走我们的捐款箱和其他财产以及打伤村民张祚祯、宋焕基等住院医药费等问题的处置结果,书面答复我们为盼。
此 致
报告人:宋派枝、张祚祯、宋郑友、宋林送、张久清 、张长建。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