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19)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上午8点30分,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组织了500多人(其中可能大部分是与淮安的党和政府有着血肉关系的黑社会人员),在还没有对臧文宝于2013年12月16日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作出答复的情况下,以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为党的最高利益,绑架臧文宝、左步梅夫妻,对臧文宝的文宝汽配门市部实施违法强拆,抢走门市部内的所有物品。
目前,臧文宝、左步梅夫妻已经被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手机依然处于无法接通。
附:《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臧文宝,男,汉族,1950年11月16日,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东湖办事处山阳村七组240号,联系电话:15805236943.
请求事项:
申请人要求立即停止并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河执字第2199号公告。
事实和理由:
一、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适格的申请执行人。
本案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与《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应该是作出补偿安置(或者征收)裁决的行政机关,而非作为企业的淮安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房屋拆迁(征收)的专门法,清河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条受理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在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房屋连续作出的淮建拆裁决字(2009)03006号行政裁决书、淮建拆裁决字(2011)号行政裁决书、淮建拆裁决字(2012)号行政裁决书中,都没有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此,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将自己前两份行政裁决书撤销,至于第三份行政裁决书,依然没有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这,也是本案至今不能解决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依法不能强制执行的(2013)河执字第2199号公告,依法重新裁定不准予执行,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臧文宝
2013年12月16日
张文宝家人:1894914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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