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合法,“爆炸”无罪


——岳志毅爆炸案辩护词

作为岳志毅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庭审,在刘晓源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基础上,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请求法庭确认的案件基本事实

1、案件发生的地点是岳志毅家的桃树林,而不是开发商进行合法施工的现场。

案卷材料中有开发商的法律顾问的证词,他说开发商在政府那里拿的是净地,而发生案件的地方不是净地。多位开发商方面的人员以及专门从保安公司请来的保安,他们的证词说明发生案件的地点是树林。开挖掘机的师傅,其证词中说,连挖斗里面的小树都没有来得及倒掉,他就跳下来逃跑了,这些都足见发生案件的地方是在树林。岳家人和村委会的干部则一致说明,发生案件的现场是在岳家的桃树林。所以可以肯定发生案件的地点在桃树林。桃树林显然不是净地,不是开发商可以合法施工的地方,开发商没有在非净地施工的权利。一审起诉书和判决书妄称案件发生的地点在开发商的施工现场,这毫无事实根据。一审的检察官和法官,完全回避案件发生的准确地点,涉嫌是为了颠倒是非,存心构陷岳志毅和他的父亲岳根荣。

2、案件的起因是由于拆迁补偿没有谈成,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

在案件材料中,有村委会干部和拆迁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的证词,他们说与岳志毅家的房屋拆迁没有谈下来,树林里面主要是桃树,属于岳家房前屋后的附属物,怎样补偿也就没有谈下来。村委会干部和拆迁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还有开发商方面的证词中都说,拆迁安置补偿没有谈下来的原因是由于岳家要价太高,岳家人不接受这种观点,岳家人认为是官方的拆迁安置补偿太低才彼此没有谈下来。不管怎么样,在拆迁安置补偿没有谈下来之前,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做出强制拆迁安置决定,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之前,那片桃树林的产权属于岳志毅家无疑,应该受到这个国家的法律保护无疑,不管是开发商还是其他人,没有权利去毁坏无疑。

岳家的桃树有1500棵之多,村委会干部和拆迁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均承认有登记。村委会干部的证词中说,栽种的时间在2003年岳家第一次遭遇非法强拆之前,那么树龄应该在十年之上,正值盛产期。以每棵桃树价值100元计算,那片桃树林共计价值15万元,以每棵桃树价值1千元计算,那片桃林价值150万元。这样算起来确实不多,再换一种计算方法也可以佐证其估算金额的合理性。一棵树每年平均挂果100斤,一斤平均两块钱,十年该是多少钱啊。在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的立案标准中,5000元就够了,或者多人参与故意毁坏公私财产也就够了。但是,警察到了现场,到了那个故意毁坏岳家大量财产的现场,却没有把那些故意毁坏岳家桃林的犯罪分子抓起来,而是把制止那些犯罪分子作案的岳家人弄到派出所去,抓了起来,让那些故意毁坏岳家财产的犯罪分子公然地顺顺利利地完全毁掉了岳家的桃树林,还至今没有受到任何的法律责任追究。这,天理何在?!

案件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是施工方和黑保安,还有赶到现场参与镇压岳志毅一家人保卫自己家财产安全的警察,以及涉嫌构陷岳志毅父子的公检法办案人员。而不是现在站在法庭上受审的岳志毅和他的父亲即两个上诉人。岳志毅和他的父亲这两个上诉人,他们只是在面对官商勾结的人数众多的犯罪分子的时候,奋起反抗,勇敢地也是悲壮地进行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斗争而已。

岳志毅和他的父亲,他们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维权英雄,他们站起来了,他们挺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跪下去一味地哀求当官的和富豪们不要侵犯自己的权益那么过分。如果镇江有一百个岳志毅,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严重损害农民和被拆迁户利益的事例就会少得多,今天到法院来抗议审判岳志毅父子的人也会少得多。如果江苏省有一千个岳志毅,全国有三万个岳志毅,那么离国家主席习近平所希望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那一天就会不远了。

请求确认检测报告明显荒唐,岳志毅跟他的父亲一样不可能构成爆炸罪

1、检测报告不等于司法鉴定结论,检测报告上没有显示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具有进行司法鉴定的资格,故在本案,该检测报告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2、检测报告的内容足以显示被检测物不是爆炸装置,而最多是燃烧装置。在检测报告中,通过被检测物的燃烧现象的发生,而不是通过爆炸现象的发生来得出被检测物属于爆炸装置的结论,这明显荒唐。

3、检测报告的内容不能够说明岳志毅使用了爆炸装置维权。

鉴定报告上说,瓶子里面的黄色不明液体,加上一个或者两个鞭炮,就构成了爆炸装置,凭什么?鞭炮是要爆响的,那是人们表达欢乐或者送鬼的一种用品,不是刑法意义上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装置,这应该是常识。一个两个鞭炮不单危害不了公共安全,连单个人的人身安全都几乎危害不了,鞭炮通常只可能造成轻微伤。刑法意义上能够使人构成爆炸罪的爆炸装置,是能够严重危害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爆炸装置。为什么鞭炮加上了不明黄色液体就成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装置了呢,不可思议。鞭炮加不明黄色液体,等于爆炸装置,做出这种检测结论的人员应该通知他们来当庭进行说明。请法庭通知他们到庭接受质证。

否则,请本法庭能够尊重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发表的意见,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请鉴定单位对检测报告做出补充说明。或者请求另外的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岳志毅跟他的父亲一样,没有使用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来维权,所以岳志毅跟他的父亲一样,不可能构成爆炸罪。

一审判决书上认定岳志毅和他父亲构成爆炸罪的借口明显站不住脚。

一审判决书上说岳志毅家没有依法维权,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辩护人觉得这是一审的审判人员还有公诉人混淆了黑白。开发商依法施工了吗?开发商方承认他们在场的有一二十个人,还有保安公司的四十个人依法施工了吗?他们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了吗?面对涉嫌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的数十个犯罪分子,警察来了都不制止,反倒把岳家人带进了派出所,还使他们坐到了被审判席上。在坐的检察官和法官,你们能不能告诉岳志毅一家人,在当时还能够采取什么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或者请在坐的检察官还有法官,是不是能够去问一问一审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看他们能不能替岳家人想出一个什么切实有效的方法来维权?判决书上说那种冠冕堂皇的话,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将心比心嘛。

在本辩护人看来,岳志毅一家男女老小5口人,面对前来故意损坏他们家的重大财产的数十个犯罪分子,即使使用了爆炸装置,即使使用了机枪大炮来维护自家的财产权益也不过分。
总之,在本辩护人看来,岳志毅及其一家人在案发现场的维权行为不管是用什么方式表现出来的,都是合法的,都是正义的,都是无罪的,法庭应当及时宣布无罪释放岳志毅,还有他的父亲。

在法庭上,上诉人揭发他们父子被以爆炸罪失去人身自由之后,有办案警察甚至有办案法官参与要求上诉人达成拆迁协议,把房子拆了就释放他们父子。上述事实有证人,有看守所的出入记录,有看守所和法院的监控足以证明。把人抓起来谈价钱,这不是涉嫌绑架吗?这不是涉嫌徇私枉法吗,在坐的检察官请你们不要放弃自己的职责,你们应当向你们所在的单位反映情况,要求追究参与绑架上诉人,图谋徇私枉法的警察和法官的刑事责任。同样,本辩护人希望在坐的法官能够通过法院向检察院向一审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向办案警察所在的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追究涉嫌参与绑架,涉嫌徇私枉法的警察和法官的刑事责任。追究涉嫌参与绑架,涉嫌徇私枉法的警察和法官的刑事责任,也有利于为本案的上诉人申冤。

谢谢各位听完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希望我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回应。谢谢大家,本辩护人的第一轮辩护意见就讲到这里完毕。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林

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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