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波进京替夫伸冤)
(冯青立与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转让协议)
(建设局证明冯青立的土地是商业住宅地)
控告人:冯青立,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小店村7组8号。
委托代理人:杨云波,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控告人妻子,电话:13782026632。
被控告人:镇平县法院。法定代表人:胡彦明 院长。
被控告人:南阳市中院。法定代表人:朱金玉 院长。
被告事由:故意枉法裁判
控告请求:
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要求对原审法院,二审中院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查明真相,撤销两审法院作出的(2013)镇刑初字第379号、(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17号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依法作出正确判决。
二、宣告控告人无罪,立即释放。
三、返还没收财产和罚金。
事实与理由:
本案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
一、本案原审镇平县法院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镇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及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很清楚,2003年8月份,镇平县大地光学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06年7月,经镇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生产区土地使用权按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2006年8月1日,县大地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玖耀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2006年7月28日,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与冯青立签订土地及房屋转让协议,将该公司生产区所占的27.38亩土地及房屋以73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冯青立。这充分说明并证实了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是非法转让方,更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方。
二、该宗土地2006年8月1日县大地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玖耀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协议资产价格为732.2万元。这是依据。
三、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在未与县大地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前为什么要提前与控告人签订转让协议?说明了该公司是知情人,控告人不是知情人,并知道镇平县公、检、法及政府的黑暗,开发是件不容易的事,搞好了这些机关害红眼病,搞不好了要倾家荡产。转让就是依据。
四、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我,我出资按协议约定买下27.38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双方是自愿买卖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合法行为。
五、从协议书一、二、三条转让土地房屋的具体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来认定,以及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来认定,很明确的可以看出,谁是非法转让,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到底是谁在犯罪?因此,控告人是受让方而不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方?更谈不上刑事犯罪。
六、该宗使用土地用于住房开发,有函可以认定,关于当初评估没有评估及价格问题与控告人没有关系,这一点只能维护协议约定,依法执行协议?
七、按协议开发该宗土地,控告人和合伙人张秀芝是共同开发,是股份制,她是会计,房屋由她出售,为什么我属于犯罪并枉法裁判判刑入狱,而对张秀芝不予追究?(有证言证据为证)
八、镇平县检察院、县纪检委凭什么对我罚款40万、100万,共计140万元,我一不是党员,二不是公务员,他们有何权力对我罚款?即便违法,只能有国土资源局处理,如此腐败滥用职权,没有体现法律公平正义?这是在践踏国法。
二审中院维持原判,说明了这是下行上效一错再错,两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是共同断章取义,将法律规定从中区别,实为曲解法律,也肯定了两审法院的共同枉法之外,也证明了两审法院黑暗之处。
本案错判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此,控告人不服,请河南省高院在明镜高悬,正确适用法律下,对两审法院枉法裁判,查明真相,撤销错判,依法作出正确判决,宣告控告人无罪,立即释放,还控告人人身自由权利。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六条,对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枉法判案人应依法严厉追究!
此致:
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纪检监察厅、
最高检渎职侵权立案督察厅领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