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牺牲司法公信保障城镇化发展之典型案例的思考

——浅析姚宝华老师为村民集体维权一家三口被“敲诈勒索罪”构陷之终审裁定

(刘晓原律师春节看望审讯中受人身损害的刘勤凤)

这是一起“只要是个人就能够洞悉”的冤假错案。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都需要有一个发、破案的前置条件,哪怕是尚在预谋与策划中的刑事犯罪案件,然而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中,居然没有了公安机关对姚宝华老师一家三口“敲诈勒索案”的发、破案经过的任何记载!

本起被“敲诈勒索”案件不是没有发、破案经过,只不过是操刀本案的常州市钟楼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吕某某在制造冤假错案上的技术实在太差,居然在杜撰的匿名举报姚宝华一家三口“敲诈勒索”的举报信还没有出邮局时,就鬼使神差地于20121015日在该匿名举报信上签上了其分管局长“同意初查”的大名。而且,“敲诈勒索”的所谓匿名举报在抓人时又神奇地变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对于钟楼区公安分局炮制冤假错案的行为,姚宝华的辩护人刘晓原律师和张建平在长达6天审理过程中的最后一天,以“吕副局长是否有穿越时空的特异功能”给予当庭揭露,并要求吕副局长出庭接受质询!如果在一个法制国家,公职人员公然制造冤假错案诬告陷害他人,不仅会被开除其公职,而且绝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一审的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由吴一东、王可组成的合议庭在明知姚宝华一家三口被诬告陷害的情况下,居然以“没有证据证明匿名举报信在20121015日下午17点投递就不能够当天送达到吕副局长手中”为由,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案为十足冤假错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匿名平信投到邮局的时间是10月15日下午17点)
(吕局长居然在还躺在邮局的匿名信上批示了)
 
一封寄给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八毛钱邮资的平信,在下午17点邮局下班时投递到邮局,又在邮局不知道平信里面的内容,居然会当作“鸡毛信”连夜送到吕副局长手中?

假设,这一封在下班时投递到邮局的平信,在“恒河沙”这样的概率都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以只有鬼才知道的方式真的连夜到了吕副局长的手中,那么一封既不涉及杀人、爆炸、纵火、决堤等不及时处置就会造成重大后果的、仅仅是两年前的、且没有附任何证据的“敲诈勒索”举报匿名信,吕副局长会忠于职守到连夜作出立案“初查”的批示吗?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孔祥俊、王伟、张磊组成的合议庭很明白,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象邮局收到平信不可能连夜“宅急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不需要再用“脱裤子放屁”来加以所谓举证证实的,所以在刘晓原律师、张成茂律师、张建平、姚钦等四位辩护人坚持以“一审没有传唤关系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所谓证人出庭、一审剥夺了刘勤凤聘请辩护人”等符合终审必须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定理由要求开庭审理时,就干脆以“驴打滚”的方式,以不开庭审理就“糊涂僧判糊涂案”了。

在这起蓄意构陷姚宝华一家三口“敲诈勒索”案件的认定事实的实体审理上,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依据公诉人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所指控的证据证实,涉案的所谓受害人金石置业公司取得的“金色领寓”地块与金廷房地产公司取得的“青枫公馆”地块,其出让价格均不超过每亩15万人民币,而且在出让合同书上都载明了“毛地”出让。

所谓“毛地”出让,实际就是地方政府还没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征收补偿程序,就违法出让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就是由取得“毛地”的开发商向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出让必须是经征收后的国有土地,也就是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后成为了“净地”,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的土地行政机关才可以出让,而原属于姚宝华家所在的邹家村委江墅村的集体土地的“金色领寓”与“青枫公馆”地块出让,完全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既然是“毛地”出让,那么作为江墅村的村民在开发商没有给予补偿与安置的情况下,就有权利阻止开发商的违法施工行为。如果说阻止开发商违法施工是由姚宝华组织发起,那么姚宝华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国土资发【2002225号文件)鼓励的“调动”村民依法维权的行为,而绝非一审判决书与终审裁定书所称的、具有贬义的“煽动不明真相群众”性质。

本案中,江墅村的村民在失去土地后没有得到补偿安置属于不争的事实!这些村民难道都是不明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真相?如果这些村民不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真相,作为退休教师的姚宝华给他们普及法律与权利意识有何错?如果姚宝华这样的行为属于煽动,那么《央视》的法制栏目不都成了“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的行为?

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中称,姚宝华、刘勤凤、姚纳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迫使与其无利益关系的开发商与其进行交涉,强行索取开发商财物……故构成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承包制,姚宝华老师虽然属于教师,但他的家庭在江墅村,在“金色领寓”与“青枫公馆”都有自己的家庭承包地,开发商不予补偿安置就违法施工的行为怎么与其无利益关系?

一审判决书与终审裁定书中记载的很清楚,姚宝华老师带领村民争取到的“金色领寓”地块部分补偿款,除极少部分用于维权支出外,基本上都用于了江墅村失去土地、失去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的老年人与残疾人。而之后争取到的“青枫公馆”地块的部分补偿款,由于村组集体经济负责人在管理集体经济上不透明、甚至不干净,故村民集体推选出了维权小组,而这笔经过集体努力争取到的补偿款尚未形成分配方案发放到每一个失地村民手中。

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中的“迫使与其无利益关系的开发商与其涉及”的表述,结合党对司法绝对领导下的司法行政化体制可以看出,姚宝华老师及其家人争取合法权益被以“敲诈勒索罪”构陷,实际就是常州市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的“发展观”与姚宝华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多管闲事”之间的理念上的激烈碰撞!也就是姚宝华老师坚持的依法维权行为,与常州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城镇化建设与发展“一盘棋”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结果!

事实上,从钟楼区人民检察院陈副检察长提供的指控姚宝华一家三口“敲诈勒索”的证据中,泄露了指控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以所谓的地方“规定”协助金土地房地产公司以超低价拆除姚宝华一家位于江墅村的房屋,由于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该“瑞富二期”建设项目违法的手续,公诉方不得不收回“乌龙”证据。

综上,姚宝华老师一家三口被荒谬绝伦的“敲诈勒索”构陷,充分说明了公平让渡于效率,法律完败于权力!权力与违反科学发展规律的“效率”真的需要用失去执政党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的代价去维护吗?不择手段去达到目的,即使这个城镇化发展观有多正确,其最终的结局都背离了正当与公义。

习近平在20141 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的:“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绝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希望操纵与操刀该起“敲诈勒索”冤假错案的领导反思:如果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拆迁人、也就是以原始的土地资源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居民不能够成为中产阶级,那么这个城镇化建设的最终只能发展成一个只有权贵阶级与贫穷阶层的哑铃型不稳定社会。


从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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