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状》
控告人:朱广花,女,1950年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周村。联系电话:15010344293。
被控告人:微山县欢城镇政府闫村管区书记朱增民、周村书记王家振。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受贿的刑事责任;
要求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告朱秋广偷拆我的围墙在我房前半米建房。房屋内的财物全窃空。设赌局拐卖妇女,还把我院内已经56年的古树砍伐8棵偷卖,多次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一直未果,以后走上了艰难上访道路。
在这个过程中被控告人对本人百般打击、拘留四次、劳教一次。2011年春节周村书记王家振给本人送的猪肉中投毒,企图杀害本人;2011年3月7日王家振和朱增民把我9点绑架到镇政府,夜1点对本人进行侮辱搜身,王家振用棉衣堵住嘴用绳子勒住脖子,搜走银行卡,手机一部,现金600元,老年60岁补贴的折子以及其他物品。2008年王家振偷我身份证,办了五张手机卡,欠移动公司壹万伍仟元。2012年王家振将我绑架到欢城养老院,因他老四是院长,给我做假笔录,利用镇政府计划生育联防威胁我,第二天下午把我送到县刑拘。2012年,管区书记开车企图撞死本人,幸亏躲闪及时,侥幸免于一死。
综上所述,请求中央各大部委立即调查(杀人凶手王家振 畜生不如的朱增民),并按刑法追究包庇罪、徇私枉法罪、渎职罪等刑事责任。
请中央纪委立案检查,督办此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