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李秋伟,我的案子轰动吉林省。榆树四粮店杀死两条人命案,榆树县医院丢了一台13万元B超机器案,公安部挂号的一类大案,榆树县公安局已破。社会上到处传榆树四粮店杀人和榆树县医院13万元B超机被盗案是榆树县人民医院李秋伟等人干的。舆论满城。
1987年,我的小学同学孙晶波被榆树县公安局抓去,刑讯逼供后他说:“这两起案子榆树县医院李秋伟找过我,他和谁干的我不知道”。因他提供重大线索,公安局当时放了他。
1989年5月19日,我被榆树县公安局抓去,长春市公安局和榆树县公安局非常重视,组成11人专案组办案。 11人几天对我残酷的轮番刑讯逼供,最长时间达18小时,我挺刑不过,生不如死,为了活命在办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上被逼签字。提审时我多次如实讲述没有参与过杀人、盗窃的事情,现在这些真实的询问笔录卷中却没有了。我的盗窃罪形成,是公安办案人员一手制造的。他们为了立功破大案,升官发财,对我残酷的刑讯逼供。当年如果公安人员谁破了这两起大案,谁就能飞黄腾达。一般干警就能提升为副局长。后来这两起案子没有证据,对我定不上,于是公安人员对我说:“
尽管这两起案子现在给你定不上,抓你进来,就不能放你出去”.我的冤案就这样形成了。
尽管这两起案子现在给你定不上,抓你进来,就不能放你出去”.我的冤案就这样形成了。
1990年6月9日吉林省榆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秋伟不服,提出上诉。
1990年8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秋伟被判盗窃罪6年。
1994年7月5日在李秋伟出监狱后,以“没有参与盗窃犯罪”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申诉。
1995年8月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1995)长刑监字第44号刑事裁定。决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进行再审。
1995年8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1995)长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1999年10月8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以“找不到证人”为由作出(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1997年8月份田密刑满释放前,田密在长春监狱服刑榆树法院也找不到吗?本案原因找不到证人田密中止审理。95年至99年的四年里也找不着田密吗?)。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齐壮违反《刑事诉讼法》7年时间里不办案,不重审。他编造了各种理由对抗国家法律。
2001年5月9日,齐壮离开榆树市人民法院,榆树市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5年半后第一次重审开庭,同案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到庭。同案被告人孙晶波在庭审调查时供述:“是公安人员让我咬住李秋伟,我才咬的”“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原审时我就说过李秋伟是无辜的”田密也供述:“我不认识李秋伟”“公安人员打我,让我承认我才说的,他实际没参与”等证词。
2002年1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秋伟无罪。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齐壮这时又去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当检察长。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齐壮检察长的指令下,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和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联合办案,“刑讯逼供”找我的同案证人作假抗诉材料,说我“串供”“贿买”我的两名同案,而致使二人改变口供。我的案子又在榆树法院9年的时间里没有人敢管、没人办案。
2002年7月5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榆检抗字(2002)1号刑事抗诉书。
2004年5月1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李秋伟无罪后,榆树市检察院5个月零10天后抗诉;长春市检察院2年3个月零23天后抗诉)。
2004年6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04)长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榆树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执行。
2008年4月24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因被告李秋伟下落不明,本案中止审理。(当时我在黑龙江双鸭山煤矿打工,本案中止审理。原因找不到李秋伟。李秋伟的手机电话:13514302221从2000年就开始使用至今没换,可查通话记录)。
2011年8月12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3年10个月后中止审理前也找不到李秋伟吗?。榆树法院9年后第二次重审,李秋伟案21年后回到了一审程序,榆树法院违法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没有到庭,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我要求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到庭,榆树市人民法院赵世杰法官说:同案证人下落不明,可以同案证人不到庭审理(我的同案证人一个领低保孙晶波,一个领社保田密)。我问代理检察员赵铁奇你作假抗诉材料能找到孙晶波、田密,为什么法院开庭找不到,法院给我一个人开庭,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和榆树公安局联合办案又和榆树市人民法院故意串通一气不敢找我的同案到庭调查质证,查明事实真相,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违法开庭审理。
2011年10月12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再次判决被告人李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10月25日宣判。
2011年10月28日李秋伟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李秋伟无罪后检察院抗诉,榆树法院因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没到庭,程序违法再次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李秋伟有罪判决,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2月27日榆树市人民法院第三次重审违法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没有到庭。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我要求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到庭,并要求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人梁兆国、沈纪,长春办案人潘友到庭。3,要求榆树市公安局收容所小管教王晓亮、揣云彪、张德仁、张德礼到庭。4,要求我在收容所羁押期间号里的人马少青到庭作证。我要求庭审查明榆树市公安局侦查阶段对我“刑讯逼供”的真相。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榆树市公安局办案制作2002年07月05日的抗诉材料的真假。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中所说的:我“串供”“贿买”我的两名同案,而致使二人改变口供的事实。只有这些人到庭,他们能够证实事实真相。这些要求申家超法官没予允许。榆树市人民法院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故意串通一气,不敢找我的同案到庭,怕事实真相。也不敢查明事实真相,榆树市人民法院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再次重审违法开庭。(我的同案证人孙晶波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得领低保工资,田密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去领社保工资)。
2012年03月0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再次撤销本院(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四、被告人李秋伟无罪”。再次判被告人李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2年03月17日法庭宣判。
对于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的再次枉法裁判。
李秋伟无罪后检察院抗诉的榆树法院第二次重审开庭还是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没有到庭,申家超审判长说:“可以同案证人不到庭审理”。李秋伟说:“上次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没有到庭程序违法,这次怎么就合法了?”这次和上次开庭一样都是同案证人不到庭,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维持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
2012年06月18日李秋伟第3次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申诉书。
长春市中级法院书面审理,虽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榆树法院重审3次,但最后还是因没有条件查清事实,维持榆树法院原判。我对长春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不负责任,极度的愤慨。
2012年08月20日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长刑监字第24号。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2013年3月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3年7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监字第76号驳回通知书,称: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
高级人民法院的石鑫法官根本没认真看卷,对于一个法院审理了24年的冤案糊里糊涂的结案,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16年违法办案不监督,吉林省还有司法公正吗?
李秋伟现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希望能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重视。按照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正督办此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传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到庭审理李秋伟的案子。
冤民李秋伟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判决,希望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能为冤民李秋伟做主,使李秋伟冤案早日昭雪。
此致
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室
检举人、冤案人:李秋伟
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
手机:13514302221。
电话:043183630186。
201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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