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镇江市政府所谓的公共利益)
(2014/5/5)权利运动发布:江苏被强拆人李翠兰,今年已八十岁,住江苏镇江市京口区剪子巷83栋203室。
2001年4月,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以“大市口广场建设”为名,实为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商业开发项目,非法采取断气、断水、断电、恐吓等手段胁迫剪子巷地块居民搬迁。
李翠兰在剪子巷有一幢占地面积280平米、建筑面积达400余平米的四新旅社,政府为了达到低价拆迁牟取暴利的目的,将李翠兰患有老年痴呆的丈夫张祥连绑架,强迫其在《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将李翠兰属于一类地区(4625元平米)的剪子巷84号经营用房,按三类地区(2319.67元平米)计算补偿,导致李翠兰当时就高达100余万的补偿款被侵吞。
剪子巷84号经营性房屋被强拆后。李翠兰老太先是向政府部门讨说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向政府讨回原就属于自己的利益,要政府返回被侵吞的房屋拆迁款,但政府部门层层包庇,官官相护。
无奈之下,李翠兰聘请律师为自己依法维权,但从镇江市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再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均以“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只不过是拆迁中的瑕疵,或老年痴呆的张祥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两年”等为由,一次次用徇私枉法侵害老人的合法权利。到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接待的法官看了证据材料后也承认镇江市政府存在严重违法与侵权行为,但却劝说老人接受政府的“10万元了结”的方案。
当该案传到北京法学界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江伟、北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国家法官学校教授与原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梁书文、国家法官学校教授与原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杨克甸、原国家检察官学校院长丁惠英等组成专家论证组,对“镇江张连祥拆迁纠纷案”进行法律论证。2009年11月15日,专家组以“行政许可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等法律依据,认为镇江市政府应当是民事侵权的被告,与作为民事侵权第三人的镇江市城市干道工程建设办公室一起,有对李翠兰老人进行赔偿责任。
然而专家论证已整整4年多过去了,镇江市政府根本无视李翠兰老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一次次对依法上访的老人进行残酷打压,老人只能通过网络求助,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更多关注,促使镇江市政府停止侵害,返回自己的补偿款,让自己安度晚年。
李翠兰电话:0511-850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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