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大门口抗议)
(2009-12-7)权利运动发布:
今天上午8点,宜兴市近30位行政诉讼当事人前往宜兴市法院,要求法院落实11月9日最高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据悉,这些受到违法行政侵害的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都已经超过法定受理期限,但宜兴市法院仍然拒绝立案,或者按照最高法院法发[2009]54号文件规定给予书面裁定。
今天到宜兴市法院要求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宜兴汽车站地块的24户被拆迁人,他们已经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宜兴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告知24户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向宜兴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当事人与宜兴市法院立案庭交涉2个时间后,宜兴市法院副院长翟一平出来解释,称法院内部规定不予受理汽车站地块被拆迁人的行政诉讼,并称不予受理不需要书面裁定,可以口头告知。但,其拿不出这个所谓的内部规定文件,当然,最高法院[2009]法发54号意见明确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必须书面裁定。
魏道华等24户宜兴市汽车站地块居民,是因为2003年房屋遭到的非法拆迁而成为违法行政的受害人。宜兴市建设局作为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明知汽车站地块的使用权由宜兴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法定的挂牌程序获得的情况下,却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给了宜兴市国土局设置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从而使汽车站地块居民在非法拆迁中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宜兴市汽车站地块居民是2009年10月20日,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程序,获得宜兴市建设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汽车站24户居民依据《行政诉讼法》所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今天到宜兴市法院要求受理行政诉讼的还有万石镇经营太湖石的李俊海夫妇,李俊海夫妇在万石镇经营太湖石、灵璧石等观赏石材已经十余年,期间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为万石镇石材市场的壮大和万石镇的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岂料,今年8月25日万石镇政府在没有合法依据和手续的情况下,将其经营的四亩多地太湖石、灵璧石等观赏石材捣毁,直接损失400余万元。
由此,受到非法行政严重侵害的李俊海于09年10月9日向宜兴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宜兴市法院立案庭要求李俊海行政违法诉讼和侵权赔偿诉讼分开,否则不予受理。李俊海在满足了宜兴市法院的无理要求后,原以为法院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但宜兴市法院在超过法定受理期限后,仍然没有给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
宜兴市法院是全国的先进法院,不知道其先进法院的称号是不是通过粗暴践踏国家法律、卖法损害当事人诉权获得的?
相关联系:
魏道华电话:13338757505.
李俊海电话:13506150694.
宜兴市法院院长裴全华:13906152356.
(张建平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