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诉 信》
控诉人:冉崇碧,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511224197506295884
被控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直接责任人:候 马,分局局长。
控诉事项:
(1)刑拘程序违法:没有传唤证、没搜查证、扣留财物不打条、刑拘没给拘留证、检查身体没证明、释放不给释放证;
(2)事实不清,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王亮:041492)等六人在4月24.凌晨2点多,破门进入室后强迫我举牌,栽赃“拍照”,为由“寻衅滋事”,
(3)适法律错误:有事实证据的合理举牌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诉 求:
(1)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追究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警号:041492)等六人滥用职权罪;丰台区看守所长李雪艳指挥:夏警官(警号:040617和李警官(警号:040775)串通医生,多次不给药,管教唐红梅(警号:042880)和谢队渎职罪。
(2)误工损失费:,本省日收入χ天数;
(3)给予赔偿:交通费、旅差费、误餐费等;
(4)精神损失费 5万元 ;
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给予上述民事赔偿。
事实理由:
2014年4月23日凌晨2点多,丰台公安分局(王亮:041492)和大兴公安分局的三名身穿警服、三名便衣,在没出示任何公函,就破门而进给我上手铐,带上黑头套。王亮等人在我面前强行拉横幅(举牌)拍照,所谓“取证”后,然后进行房里搜查,搜走了朋友一台惠普电脑,俩部手机,一大包和一小包(里装有驾驶证、车执照等)财物,前后约二十多分钟。再被送到丰台区云岗派出所,4月24日下午约四点多,由警民梁建军(警号042650)带去体检,期间还辱骂了我,恶狠狠地说:“就是要把你送进牢”!在没有身体检查证明情况下,也能把我送进了丰台区看守所五监三室。
当晚8点多又由两便衣提审,我坚持要求便衣提供其姓名和警号,否则不予配合提问预审。当晚得了感冒,向值班员夏警官(警号:040617)和李警官(警号:040775)求助,但他们串通医生,几天不给药,后来管教唐红梅(警号:042880)和谢队说:“几天不吃药,今天吃能治好吗?医生说喝水会好的”!于5月3日我病了一个多星期没搞个人卫生了,与管教吕红梅(警号:040313)和田警官(警号:041388)要点热水洗澡,他们说监规没有给病人用热水的规定,主管警官刘文革说:“这里是坐牢啊!有凉水用都不错了”!5月4日向值班管教李警官(警号:041721)反映我是单亲之家,有一几岁孩子在家没人管,则遭受其的辱骂:“二百五,这回出不了吧”! 5月12日下午晚餐发饭时,给我菜里分了一条二公分多的毛虫,害我这餐饭没吃,饿了我通霄达旦。5月15日我自己的香皂被四O七的人偷了,次日向班长王续,主管警官刘文革反映和上述问题也多次向副所长李雪艳反映,都为他们辩护。我也多次请求要见正所长李刚反映上述问题。但都不理睬。
刑拘一共提审四次,都是晚上八点到十一点左右,其中一次预审大队长张斌(警号:040094)提审,另二次警号:041979,040288提审都逼迫我认举牌“寻衅滋事”,我说这举牌是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警号:041492)等六人在4月24日凌晨2点多破门进入房,在房里强行在我面前拉横幅(举牌)拍照,以此为由,嫁祸“寻衅滋事”,这完全是丰台区公安分局和大兴公安分局滥用职权嫁祸于我。以“寻衅滋事”之罪名,刑拘我30日。
综上事实,举牌是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警号:041492)等六人在4月24.凌晨2点多破门进入室后强行捏造我举牌的拍照,以“寻衅滋事”罪名刑拘,是公安滥用职权栽赃的迫害。即使是合理的举牌也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请求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追究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警号:041492)等六人滥用职权罪,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还我公道!此致
申请人:冉崇碧
联系电话:15510096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