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16)权利运动发布:
因江苏镇江丹阳市法院采信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判案证据,判决丹阳市吕城镇中心村荆西村民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行为,协助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贡博望办理房屋权证的过户。为了阻止妻子与岳父被迫犯罪,孙明只能到天安门举牌喊冤。
据北京的消息,为阻止妻子和岳父按照丹阳市法院判决书而被犯罪,孙明于今天上午9点在天安门国旗下举牌喊冤,随即被带到天安门公安分局。在了解情况后,孙明于下午13点30分被按照维稳程序送到马家楼,等待地方驻京办接回。
1992年12月12日,江苏镇江丹阳市运河乡荆茄村委(现吕城镇中心村委)荆西小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吴金根因妻子与儿子病重急需救命钱,与荆茄村委贡家小组(另一个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贡健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由吴金根将全家唯一的、位于运吕公路东侧的两间三层楼房以及辅房以45000元人民币卖给贡健生。同年12月21日,吴金根以转让方名义与受让方为贡健生的儿子贡博望在一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并由金茄村委会、贡家村民小组、荆家村民小组盖章。
按照法律规定,吴金根与贡博望之间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表》上签字的行为,与之前吴金根与贡博望父亲贡健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样,属于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然而,金茄村委会、贡家村民小组、荆家村民小组负责人居然瞒着荆家小组的村民,在这样一份损害其他村民权益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表》上盖了章。
如果说金茄村委会、贡家村民小组、荆家村民小组这些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不了解国家法律的话,那丹阳市人民政府居然在十年后,对贡博望单方面持该无效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表》就为其办理了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就只能用承办人收了黑钱来解释了。要知道,未经全体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就办理变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已涉嫌《刑法》228条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贡博望于2003年10月16日偷偷办理了吴金根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后,又于2010年7月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告上法庭,请求丹阳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2011年9月19日,丹阳市法院无视本案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始终无效的情形,作出支持贡博望诉请的(2011)丹吕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的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5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以“合同属于债权不属于物权关系”为由,撤销了丹阳市法院作出的一审枉法判决,作出(2011)镇民终字第1188号驳回贡博望诉讼请求的终审民事判决。
按道理,随着镇江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的即时生效,诉争双方房、款各自返回,该起非法的房屋买卖纠纷就此将案结事了。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按现有法律根本申诉无望的贡博望,居然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了再审。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江苏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庭居然在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苏民申第521裁定,撤销了镇江市中级法院难得的依法判决,指定重新审理。
没有人会相信审查该起案件的江苏省高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们是法盲,即使没有任何证据,但相信每一个有正常逻辑思维的人都明白,审监庭法官公然嫖法后面肯定是肮脏交易!
案件回到了一审枉判的丹阳市法院,见有省高院撑腰,原本就枉法裁判的丹阳市法院心领神会,作出(2013)吕丹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中,将乘人之危非法购买吴金根房屋的行为称之为善意取得,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为由,认定吴金根与贡健生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决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协助贡博望办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过户。
土地管理法上的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绝不是不经过全体村民大会就可以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法院更不能用判决的方式逼迫村民去违法犯罪!
孙明电话:1380610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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