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5)权利运动发布:
据党的喉舌的不完整视频披露,“全能神”教徒在招远制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后,嫌疑人张立冬对进入看守所采访的记者称自己相信神,不怕法律。一天后,在江苏镇江的丹阳市法院,法官吉立平、姜蔚、吴京等合议庭成员,在一起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案件中,以“相信党,不怕法律”的勇气,作出(2013)吕丹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自从共产党颠覆中华民国政府统治中国大陆地区后,土地就实行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国有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也就是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制度被彻底颠覆。由共产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62条与《民法通则》72条明确规定,分属两个集体经济组织上的房屋严禁买卖,这种非法买卖行为也就是《合同法》上属于“合同始终无效”的情形。
理论上,受党的绝对领导的党的法院与党的法官就应该忠实依照党的法律来进行判决,然而,这仅仅是明规则上而言,在中国大陆地区从1949年就开始实行的是潜规则,中共官员(尤其是法官)就深谙用逆向思维来领悟党的法律,并不折不扣以零公正去践行之。
(2013)吕丹民初字第513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起因与诉讼过程是这样的:
1992年12月12日,江苏镇江丹阳市运河乡荆茄村委(现吕城镇中心村委)荆西小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吴金根因妻子与儿子病重急需救命钱,与荆茄村委贡家小组(另一个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贡健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由吴金根将全家唯一的、位于运吕公路东侧的两间三层楼房以及辅房以45000元人民币卖给贡健生。同年12月21日,吴金根以转让方名义与受让方为贡健生的儿子贡博望在一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并由金茄村委会、贡家村民小组、荆家村民小组盖章。
按照党制定的法律规定,吴金根与贡博望之间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表》上签字的行为,与之前吴金根与贡博望父亲贡健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样,属于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然而,金茄村委会、贡家村民小组、荆家村民小组负责人居然瞒着荆家小组的村民,在这样一份损害其他村民权益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表》上盖了章。
如果说金茄村委会、贡家村民小组、荆家村民小组这些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不了解国家法律的话,那丹阳市人民政府居然在十年后,对贡博望单方面持该无效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表》就为其办理了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就只能用承办人收了黑钱来解释了。要知道,未经全体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就办理变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已涉嫌《刑法》228条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贡博望于2003年10月16日偷偷办理了吴金根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后,又于2010年7月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告上法庭,请求丹阳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2011年9月19日,丹阳市法院无视本案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始终无效的情形,作出支持贡博望诉请的(2011)丹吕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的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5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以“合同属于债权不属于物权关系”为由,撤销了丹阳市法院作出的一审枉法判决,作出(2011)镇民终字第1188号驳回贡博望诉讼请求的终审民事判决。
按道理,随着镇江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的即时生效,诉争双方房、款各自返回,该起非法的房屋买卖纠纷就此将案结事了。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按现有法律根本申诉无望的贡博望,居然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了再审。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江苏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庭居然在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苏民申第521裁定,撤销了镇江市中级法院难得的依法判决,指定重新审理。
没有人会相信审查该起案件的江苏省高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们是法盲,即使没有任何证据,但相信每一个有正常逻辑思维的人都明白,公然嫖法后面的是众所周知的肮脏交易!
案件回到了一审枉判的丹阳市法院,按照贡博望原来的诉讼请求路数,法官明白自己不能继续赤裸裸枉法裁判,就指导贡博望以“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提起诉讼。其实,这一招棋更臭——合同始终无效的房屋买卖,注定了继续履行就涉嫌非法转让与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但,与卑鄙是卑鄙者的墓志铭一样,枉法就是嫖法者的通行证!也许法官吉立平认为,用换一个诉请再枉法裁判总比一条道跑到黑的枉法裁判给人的观感要好一些。
在(2013)吕丹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中,首先认为贡博望买吴金根房屋是善意取得,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为由,认定吴金根与贡健生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决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协助贡博望办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过户。
(荆家村民小组绝大多数成员的证明)
当年没有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却在18年后做了5年被告的吴玲华说:作为相临村民小组的贡健生是明知道我母亲和弟弟病重急需要钱救命,乘我父亲在走投无路情况下与我父亲私下签订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我们作为房屋共有人意愿的房屋买卖协议,其儿子何来善意取得之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规定,难道在经营管理就是可以不通过村民会议非法转让、倒卖宅基地使用权?判决让我去协助贡博望办理房产证过户,严重损害我合法权益不说,还是一个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一个守法公民可以按枉法裁判去做自损又违法犯罪的事情吗?
什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什么依宪依法治国?什么共产主义理想?在江苏省高院指使下丹阳市法院的再次枉法裁判证明,党的领导下的司法就是一个公义全无、利字当头的私法!甚至掌握权力的人为了不法利益最大化,完全视自己制定与执行的法律如臭狗屎!“相信党,不怕法律”成为了枉法者的意识形态与人生厚黑。
权利运动认为,只有共产党放弃对土地的控制,让土地回归到私有制,法院作出吴金根、吴玲华父女俩协助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的判决才是依法判决。问题的关键是,共产党意愿放弃对土地的控制,还本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土地吗?目前,吴氏父女已准备上诉结合上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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