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冤民杨芝祥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上诉案遭中级法院驳回


(已经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杨芝祥,其在受到伤害前是一家人的顶梁柱和生活来源)
(杨芝祥受到伤害的部位仍然有游离骨片需要进一步治疗)
(医院的诊断明确证明杨芝祥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是颅脑骨折后遗症造成)

(2009-12-3)权利运动发布:
受害人被暴力殴打致头颅多处骨折,卧床三年生活不能自理。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称受害人头颅骨折与加害人实施暴力无关,不构成轻伤;南京市两级法院称加害人只有拳击受害人头部两下,不影响工作和生活,民事判决赔偿一万零4百余元。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基本百分百判决告官的老百姓败诉、民事案件中谁有“路”谁赢官司已经成为惯性和定势。

进城谋生的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农民杨芝祥,在秦淮区秦虹南路开设修车铺,靠着早出晚归的辛勤劳动养家糊口,并供儿子上大学。

06年10月20日晚17点40分左右,当地居民闻真书领着儿子到杨芝祥的修车铺上要给篮球打气,由于杨芝祥手头正忙,没有及时给闻真书父子的篮球打气,即遭到闻真书的暴力殴打,导致杨芝祥头部严重损害,至今生活不能自理。

故意伤害事件发生后,出警的秦虹路派出所警察责令闻真书将杨芝祥送到南京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时诊断杨芝祥为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颅骨颞骨骨折、右一颗牙齿松动和左一颗牙齿断裂,伴头痛、恶心、呕吐症状,这显然不至拳击两次所形成的伤害。

06年1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出具(2006)公刑物鉴字第1368号的物证鉴定书,在物证鉴定书中认定,杨芝祥被伤害为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左右各一颗牙齿松动和断裂,构成轻伤。
加害人闻真书和受害人杨芝祥均不服南京市公安局的物证鉴定,进入起诉阶段后,秦淮区检察院要求秦淮区公安局对伤情重新鉴定。

07年9月28日,江苏省公安厅受秦淮区公安局委托,作出(2007)公刑物鉴字第86号物证鉴定书,该物证鉴定书认为,杨芝祥上颌骨额突骨折与闻真书实施暴力无关(但没有证明与闻真书暴力无关的证据),颞骨未见骨折(而9月21日南京市第一医院CT显示该部位还有游离骨片),鼻骨骨折和牙齿松动和断裂的鉴定与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相同。结论是不构成轻伤。

07年10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公安局作出撤销该刑事案件。

对江苏省公安厅作出的违背常理的物证鉴定书,受害人杨芝祥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南京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均裁定驳回。现在,杨芝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也已经超过三个月了,尽管最高法院于11月9日出台了法发[2009]54号《关于依法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文件,然后,至今申诉人杨芝祥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由于杨芝祥遭到伤害后失去了劳动能力,又因没有钱治疗而病情加剧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杨芝祥被迫先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09年7月8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作出(2009)秦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判决加害人闻真书赔偿已经卧床三年多的受害人杨芝祥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总计10435.6元人民币。

杨芝祥当然不能够接受秦淮区法院的判决,遂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医院治疗的证据,证明自己头颅骨折引起脑震荡后遗症。但,不知何故法庭竟然要杨芝祥提供CT片,并让加害人闻真书认可,由于杨芝祥没有向满足中级法院的要求,09年11月19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宁民一终字第1350号的驳回上诉的民事判决。

已经处于家破人亡边缘的杨芝祥一家,唯一的希望是最高法院能够言而有信,切实保障自己行政诉讼的权利,使江苏省公安厅作出公正的物证鉴定。在没有民主和法治的大环境下,杨芝祥一家的希望能够实现吗?我们将拭目以待……。

杨芝祥妻子陈素英 电话:13584047129。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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