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法院一而再拒绝李俊海调取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
(一个有限公司可以对另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李俊海实施“行政执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的“以”法治国)
(2010-1-27)权利运动发布:
经营收藏太湖石、灵壁石的个体工商户李俊海,诉江苏宜兴市万石镇政府非法行政(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暴力捣毁经营场地和名贵石材)一案,在律师的积极争取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宜兴市法院终于受理立案,并通知将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前的答辩状和交换证据过程中,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一个名叫江苏省华东石材有限公司,自称“2009.8.25行政执法”行动是他们组织干的。这个公司并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告李俊海的行政诉讼提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这个公司甚至称“万石镇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是他们组织成立的“组织”。 今天一个有限公司竟然可以专门成立一个组织,去对另一个平等民事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取缔”甚至“行政执法”,不知道这算不算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法治特色?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李俊海依据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前款)规定,请求宜兴市法院依职能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宜兴市于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宜行初字第0001号通知书:证据“不准许调取”,证人“不予许可”出庭作证。
宜兴市法院为什么要断然拒绝原告李俊海的于法有据的请求?原告李俊海请求法院调取的又是什么证据?
事情必须回到“2009.8.25事件”发生时,在“2009.8.25事件”发生时,宜兴市万石镇的多位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当时有公安、城管以及大量身穿便衣的人员,更有“党的喉舌”宜兴市电视台现场拍摄。他们首先对石材个体经营户李俊海、陈梅夫妻采取“数人看守一人”的方法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然后对李俊海2000多平米的石材场地和400多块具有收藏和观赏价值的太湖石动用铲车等进行野蛮搬迁。第二天,宜兴电视台(即8月26日)在新闻栏目中播放“2009.8.25事件”的过程。该新闻真实的画面忠实记录了当时有万石镇“各级领导”亲临现场指挥以及野蛮破坏观赏石材的镜头和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原告李俊海依法请求宜兴市法院调取正是该已经公开播出的证据,因为之前原告李俊海的代理律师前往宜兴市电视台取证遭到拒绝。
宜兴法院太清楚了,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的电视台,把万石镇政府“各级领导”耀武扬威制造“2009.8.25事件”的不法行为现场记录并公开告知天下,实在是太弄巧成拙。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所以,人民法院要做的事情,只能是证人“不予许可”出庭作证和法院“不予调查”相关证据了。然而,万石镇“各级领导”胡作非为的基本事实摆在这里,仅靠人民法院的证人“不予许可”出庭作证和法院“不予调查”相关证据就能枉法裁判吗?那帮不争气的东西们,真是太难为全国先进法院—“我们的”宜兴市人民法院了!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下午在宜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非常值得关注,让我们看一看全国先进法院究竟是靠公正司法还是枉法裁判获得的?权利运动希望社会各界和国内外媒体对该起“民告官”案件给予高度关注,当然尤其希望宜兴市电视台能一如既往忠实记录。
(张建平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