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瑛:这个社会充满邪恶,我怎么活

要求:匡扶正义

我是政府工作人员、不是黑军工厂职工。但是,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长沙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为了掩盖湖南省私设黑军工厂的目的,导演了一系列肮脏交易,1、盗取我们的人事编制,2、套取长沙市再就业资金,3、伪造国务院文件等等,4、合谋骗我们下岗、骗再就业、骗企业破产,5、被骗非法解除劳动人事关系,6、将黑军工厂几十亿资产,不到一亿九仟万买给权贵们。 

冤假错案1:

我被非法解除人事关系14年、至今没有享受任何生活救济和社会保障;我依法诉讼,他们却用手中的权利对我和我的家人实施残酷的打压,对我的住宅安装了探头监视,动用了4个派出所、20多个警察骚扰我的家人,导致我夫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我依法诉讼的案件,虽然在2010年1月5日,经省市两级政法委、两级法院、两级劳动人事部门等单位领导进行认真会商了的,但是长沙市政法委、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顽固不化,知错不改。

事实和理由:

一、我是政府工作人员、不是黑军工厂职工

我于1985年9月份,从湖南兵器工业学校毕业以后,被分配到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现改名为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安排我到附属的非正式企业——湖南省设备修造厂工作,工作16年以后,却被非法解除工作14年、至今没有享受任何生活救济和社会保障,该有的生活保障都没有。从报到证上可以看出,我工作的派遣单位是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另加盖了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劳动工资专用章,说明真正的用人单位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我是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派遣到湖南省设备修造厂(湖南省设备修造是附属于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零时性企业)的工作人员,后来,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在湖南省设备修造厂为基础,1995年5月17日在长沙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湖南省华云机器厂,而湖南省华云机器厂是黑军工厂,并非国有企业,没有编制。为了解散这个上千人的黑军工厂,1999年9月—-2001年8月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局、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和长沙市劳动人事局以流氓、欺骗等手段,利用我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忽悠全厂职工签订《长沙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协议书》,以他们早以预谋好“三年未就业”将我们一脚踢开,非法解除50多人后,由于职工纷纷造反就没有再继续。至到2007年4月在长沙中院协同下,以长沙中院为首,伪造(2005)6号国务院文件,启动湖南省华云机器厂政策性破产,对有意见和看法的职工,动用他们手中的对职工进行残酷镇压,说是“法轮功”——-

从2001年9月至今,由于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我通过法律诉讼都无结果。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长沙市政府相关部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政法委等许多领导都深知其中的黑幕,故意在诉讼路上忽悠我十四年。在他们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说,我讼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然后推到政府统筹解决,使案件又回到原点,长沙中院院长罗衡宁说会对我负责到底,长沙市政法委周群知副书记,牵头处理此案,可我的身份等问题政府直到今天也没有解决,我多次追问都无结果。

眼看就是50岁了,这样下去,我还怎么活!?我该有的生活保障都没有。

 二、看他们是如何玩弄法律,如何忽悠我。

    罪魁祸首的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但其湘劳仲裁字[2002]087号裁定是一份狗屎裁定;我于2003年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其作出的(2003)雨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双方都不服;就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作出(2003)长中民一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我不服,申请再审,2006年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又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裁定,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雨民重字第117号民事裁定,(2010)年长中民再终字第0038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驳回我的讼诉。法律在他们手中就是忽悠老百姓儿戏——

     长沙中院院长罗衡宁明知此案判决错误,也深知其中的内幕,并对我说会对长沙中院负责到底,要我去找长沙市政法委周群知副书记——2012年4月份长沙市政法委给6万元补偿(说你可拿这钱去买衣服,可以去旅游等),说问题会帮我解决,可至今没有解决,我多次过问都无结果。

    14年的维权,我看清了他们的邪恶无耻和谎言,法律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选择性执法,他们可以瓜分国有资产,他们可以任意抢夺老百姓的财产,连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他们都不放过,这个社会充满邪恶,没有老百姓生活的空间,他们是人民的敌人,是这个国家的罪人,他们存在离共产党的灭亡不远了!!!

张瑛:18684856597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