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张立勇院长:您好!
我们代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公司股东及职工500多名,实名举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审理徐万年起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违法行政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关决字[2011]第01号《关闭煤矿决定书关闭晋荣煤矿》一案中个别领导及法官何信丽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事实。
我矿原为郑州市梨园河煤矿煤矿二矿,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梨园河村北,2005年11月,我矿与郑煤集团进行资源整合,属省国有股份制企业,郑煤集团占晋荣煤业总股份的51%,徐万年、李娜、徐长荣占晋荣煤业总股份的49%;现煤矿价值1.94亿元,年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合法证件及批复。但二七区政府却违法行政关闭我矿,无奈,我们走上维权之路,“民告官”起诉二七区政府。但法院却枉法裁判。
一、张冠李戴,把面向全省煤矿的“内部明电”文件,错误地认定是针对我矿的行政处罚。
2009年9月8日零时5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5人遇难,44人下落不明。为排查安全隐患,河南省政府下发“内部明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阶段性隐患排查行动。这一事故与我矿毫无关系。其针对的是全省所有煤矿,根本不是因为我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政府对我矿进行责令停工停产的行政处罚。但郑州市中院却张冠李戴,把“内部明电”错误认定是对晋荣煤矿的行政处罚。
二、指鹿为马,把已被法院判决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仍违法认定是针对晋荣煤矿的行政处罚。
2009年为落实河南省政府“内部明电”精神,河南省安委会发布1号公告,要求全省煤矿停产进行安全检查。由于一审法院把1号公告认定是对我矿的行政处罚。我们于2011年8月起诉河南省政府要求撤销该1号公告。最终,郑州市法院判决认为:1号公告实质上只是一种公示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给原告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以此驳回了我们原告的起诉。对上述事实,郑州市中院在审理时也已查明。但是,郑州市中院判决时,却仍把1号公告错误地认定是针对我矿的行政处罚。
三、胡编乱造,错误认定我矿违法生产的事实。
如上所述,我矿根本没有被“内部明电”和“1号公告”做出过所谓“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当然更不存在所谓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间存在非法生产的事实。但是,郑州市中院却依据一份胡编乱造的所谓“秘密文件”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问题的阶段性调查报告》,就错误认定2009年7-9月份我矿违法生产煤炭约0.72万吨。
四、偷梁换柱,严重违反法律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我矿有多名自然人股东,但只有一名股东徐万年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其余股东徐长荣和李娜等申请要求参加本案诉讼,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拒绝第三人参加诉讼,违法剥夺了其他股东的诉讼权利。并在判决中,偷梁换柱、臆测擅断认定原告这一名股东徐万年在本案中系代表晋荣煤业提起诉讼,其他股东的权利已被晋荣煤业吸收。
尊敬的张立勇院长,此案现已申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2013年11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13)豫法行申字00157号行政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2014年5月23日,此案已开庭,庭审现场网络直播。我们要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3、依法撤销二七区政府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关决字[2011]第01号《关闭煤矿决定书》。4、尽快让省高法行政庭下达判决书。
“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领导及法官何信丽却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我们强烈要求根据相关法律和《河南省高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依法追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领导及法官何信丽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责。保护我矿股东及职工等500多人价值1.94亿元的合法权益!
实名举报人:徐万年
王明安13523058488
李春霞18603902129
徐长荣15903692567
戴利娟13837199976
徐丽军13333866256
2014年8月23日
附件:
1、2013年11月7日,(2013)豫法行申字00157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