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23)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8月17日上午,接受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原股东集体委托的权利运动发起人张建平抵达张家港锦丰镇,准备代理人身份参加由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要约的股权纠纷座谈会,但遭到张家港市公安局的阻截。对张家港市公安局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该局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态度,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之规则,张建平将不可一世的公安告上法庭。昨天下午,张家港市法院电话通知张建平,起诉状已经签收。但,张家港市法院能否依法立案、公正审理值得观察】
《行 政
起 诉 状》
起 诉 状》
原告:张建平,男,汉族。身份证号:320405196703010017。住址:江苏省常州市航运家园6幢乙单元101室。
被告:张家港市公安局。法人代表:张跃进,局长。地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联系电话:0512-58679000.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剥夺原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就其违法行为在江苏省省级以上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17日上午九时,原告受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原36位股东的委托,持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委托手续【证据1】,到沙钢集团要约【证据2】的张家港市锦丰镇锦绣路冶金工业园北楼102会议室,就沙钢集团与原告委托人之间的股权纠纷进行解决纠纷的第二次“座谈会”。
当进入“座谈会”会议室时,竟然由股权纠纷一方的沙钢集团的工作人员对股权受侵害一方的原股东进行登记审查,这显然违反了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原则,而且,沙钢集团的工作人员还拒绝委托法律手续完备的原告进入“座谈会”会议室。为此,原告依照相关法律与沙钢集团的工作人员进行耐心普法。
正当沙钢集团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领导时,一个身穿红色体恤、自称是张家港市公安局谢副局长的人,不由分说将着重轮椅的原告强行推到冶金工业园北楼的大厅一侧,说要跟原告聊聊。跟随谢副局长的还有一个同样身着便衣、自称是张家港市公安局锦丰派出所黄所长的人。
谢副局长与黄所长落坐后,气势汹汹对原告称:今天的座谈会由张家港市主要领导主持,不是随便什么社会上的人都可以以代理人身份参加的,如果你要影响今天的座谈会,我马上传唤你【证据3】。对谢副局长不可理喻的滥用职权行为,原告冷静地告知谢副局长自己是受纠纷一方的特别委托,依法履行受委托人的义务,如果张家港市公安局认为原告有违法行为,请依法出示传唤手续。
谢副局长与黄所长见原告要求其依法出示手续,就再次强行将坐着轮椅的原告推到一间会议室,要求继续“沟通”,原告的委托人被以“不参加座谈会一个也走不了”的威胁下被迫到另一间会议室“座谈”。
在谢副局长、黄所长与原告的沟通中,谢副局长荒谬绝伦地称座谈会不是诉讼,要约参加座谈的是原告的委托人,且有张家港市副市长赵建明主持,公安认为原告没有必要参加,所以不存在剥夺原告代理权的委托。黄所长则快人快语,称座谈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稳,原告不服可以诉讼。
由于谢副局长与黄所长始终没有出示证件,原告通过张家港市公安网站2014年1月14日的信息,谢副局长叫谢建华,是张家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并非副局长职称;而黄所长的名字叫黄晟,锦丰派出所所长。
综上所述,被告插手经济纠纷,并非法剥夺原告依法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及公安部严禁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等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被告对永康式不法维稳的迷信,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依法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建平
2014年8月20日
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3共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