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武金花,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下安村村民,1963年9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21196309010228,联系电话,15128143868.邮编,050309.
主要反映:
我一家三口被井陉县的贪腐官员打击报复、污蔑陷害。“妨害公务罪”单纯的从法律角度讲,根本不能成立。但涉及腐败报复因素,贪污腐败分子怕我上访反映他们见不得人的坑农勾当,才将我们无辜冤枉。
请求:
上级政法、纪检、检擦等部门依法对社会影响较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受理督查督办,责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井刑初字第00057号;(2009)石刑终字第00252号的错误裁判。
事实与理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1日出据(2013)冀刑监字第137号刑事再审决定。2014年7月29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了,法庭上,公诉人面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闭口无言。
侦查起诉卷中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大部分侦查办案人的签字是假的,2014年4月8日我依法申请法院对办案人窦海平的笔迹鉴定后,2014年7月9日井陉县公安局出据的《情况说明》“……该参与了此案初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询问了个别相关人员,但未及时在询问笔录中签名,后来在整理案卷时,由其他办案人员代签。”此《情况说明》没自然人签字,没其它证据证明“窦参与了此案初期调查取证”;“询问了相关人”也无非是违法办案的当事人和伪造窦海平签字的侦查人,此《情况说明》毫无意义。
另外,办案人李广云、赵展袌笔迹不一样,是白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新证据;副镇长李志鹏询问笔录中出现他不在现场的事儿;副镇长高利国在大门外面站着,看见大门里面的我打了工商局大队长王建国左脸一巴掌(王建国本人说没打着;录像上大门里口看不见大门口),副镇长高利国居然说:“我见武金花打完后,我仍然在大门外面站着(起诉卷60页11行)”?明显是编造的事实。公诉人对此没任何解释。
法庭上,我一家三口聘请的三位律师辩护:“公务员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就不存在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改判无罪”。
案卷中,工商、卫生部门证人证言:在镇政府开完会、分两组,分别由副镇长带队,新家没问题都集中到旧家,副镇长贾伟香10点后报案(贾伟香询问笔录证明),警察9点出警到我家(民警杜录延事情经过证明),我儿子许彦龙是移动厅职工,在家洗衣服不开门,民警用传票传他到派出所,12点之后我上访回家,卫生局的人还在我家院内询问我儿子许彦龙,明显是等我合法上访人,是针对性违法公务。
我丈夫许兰庭维护自己家合法财物,被镇政府的人殴打,我儿子回家路过拿手机照相,被辣椒水喷脸强制带了手铐。我从家中出来被包围也辣椒水喷脸,我被抬起扔到了工具车后箱拉走,我儿子和丈夫被镇政府的面包车拉走。可是笔录中都说是“警车”。冤枉我一家三口共同妨害公务。
一审开庭播放过被删剪过的16分钟的录像上,没妨害公务的事实,依法应保存30年的档案现在被人故意损坏,只剩两分多钟。镇政府公章证明:“阻止执法、强制带走没录上”没出证人签字。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百姓面前,使用暴力抓我一家三口,目击群众证人出庭证实,众所周知:“用辣椒水喷脸强制抬走”。
请求上级对社会影响极大的冤假错案,责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
武金花代表全家人呈上
武金花代表全家人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