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网民诬陷案被延期审理,到底是为哪般?


(2010-01-12 ) 权利运动转载刘晓原博客:
2009年12月30日,我在马尾区人民法院见到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审判长吴法官,他告诉我说,这起案件审限在一个半月的基础上,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已延长了一个月,审限在2010年1月7日期满。

但两个半月审限到期后,也不见法院作出判决。我心想,是不是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呢?

审限过后,我多次给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打电话,不但没能找到吴法官,而且连本案书记员也找不到。

今天上午,游精佑的哥哥给我打来电话,他说,昨天福建吴律师去会见了游精佑,从看守所了解到羁押期限又延长了一个月。挂了游精佑哥哥打来的电话,我立即拨打马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电话,还是没能找到本案法官和书记员。

但凭我的判断,案件应是退回检察院侦充侦查了。于是,我给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打了电话,找到了本案代理检察员陈检察官。

陈检察官说,前些天,马尾区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一些证据,检察院遂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陈检察官反复强调,这不是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应法院的要求,检察院才建议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规定,只有检察院人员发现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才能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我不明白的是,为何法院会主动要求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为何在一个半月审限届满时,不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而要等到审限再延长一个月,在用尽了两个半月的审限后,才会想到证据不足要补充侦查的问题?

这是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的案件,案情其实很简单,按照《刑事诉讼法》168条规定,最长审限就是一个半月。但法院却把案件复杂化、疑难化,不管本案是否符合条件也适用二个半月审限。在二个半月审限届满时,无法再拖延审限了,就想到由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想尽一切办法拖延审限,马尾区人民法院有滥用职权之嫌。

这起简单的案件,公安机关抓了八个人,调查五十七个证人,连QQ聊天和电子邮件都调取了,整了十七大本证据,我不知检察院还能补充侦查到什么证据?

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了两个半月,在审限无法再延长时,如发现检察院证据不足的问题。那么,马尾区人民法院就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马尾区人民法院现在的做法,很显然是怕担责任,而找借口拖延审限。当然,也有可能是官员们还没有对案件下指示,法院不知该如何来判决,而审限又已经到了,只好找借口去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规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陈检察官表示,如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但我以为,律师的控告会有用吗?这起案件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难道公检法三家会不知道吗?

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按照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由于退回补充侦查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三款规定,案件的审限将要重新计算,即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开始计算。

这样一来,等到一个月补充侦查期满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限可以是一个半月之久,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的话,还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此下来又是两个半月的审限。到时,还要继续玩下去的话,检察院可第二次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再折腾玩一个来回了。

如此玩法律审限的话,真不知要等到何时才会作判决?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对吴华英的弟弟吴昌龙,不知是不是这样的玩法,以至八年了也不见终审判决。

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的不是暴力犯罪,如今已经羁押了半年之久,范燕琼又重病在身,尽管律师多次提出取保候审,却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批准,不会是想把她一直拖死在看守所吧?

利用法律程序拖延审限和羁押期限,福州司法机关的行径昭然若揭也。

(作者: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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