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29)权利运动发布:
继2014年9月23日到江苏省溧阳监狱交涉失败后,我和姚宝华老师的女儿姚钦于昨天下午到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就姚宝华先生急需紧急保外就医事宜进行沟通,这也是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在第二次收到姚钦为父亲提起保外就医申请后的电话预约。
下午15点10分抵达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我向接待的管理局李科长出示了我作为姚宝华被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辩护人的法律手续,由管理局的孙处长和李科长在大厅接待(姚钦另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的于处长和生活卫生处的衣处长在门卫旁的接待室接待),就姚宝华老师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进行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沟通。
入座后,我简要地谈了一下姚宝华因为带领失地村民向开发商讨要征地补偿款、及反对地方政府以违反《立法法》的集体土地拆迁政策,最终一家三口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构陷的案情:
从2013年12月法庭审理的这一起所谓“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一份由公诉人提供的、对定案至关重要的所谓姚宝华敲诈勒索的匿名举报信证据,因暴露了举报信邮寄日期与公安局长的签字立案时间上的颠倒,充分证明了姚宝华老师一家三口被“敲诈勒索”完全是被公检法联合构陷。我对孙处长和李科长说:世上哪有匿名举报信还静静地躺在邮局,而公安局长就能在匿名举报信上签字的可能性?!这不是蓄意制造的假案还能是什么?
至于姚宝华和失地村民一起向开发商讨要部分土地补偿款,那也是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以“毛地”方式非法出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所致,也就是说,既然政府以“毛地”出让集体土地,那么失去土地的村民向开发商讨要土地补偿款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况且,2011年开发商在与村民协商后,只给予了失地农民法律规定的四分之一的补偿款。
在简单介绍姚宝华老师被构陷的案情后,话题自然而然回到监狱管理局的职责与姚宝华老师符不符合保外就医的问题上。孙处长表示,姚宝华涉嫌敲诈勒索是否属于冤假错案不是监狱管理局能决定的,可以通过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来解决。对于保外就医,孙处长拿出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在孙处长说出的保外就医的法律条款中,我认为在2013年与2014年连续两次癌症手术、且还需要第三次癌症手术的姚宝华应该完全符合,而且,即使是真正的敲诈勒索罪犯,在身患癌症延续生命的时候,保外就医也不可能对社会有任何危害,更不用说象姚宝华因为依法维权被构陷的老人了。
继而,我又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对姚宝华老人的收监本身说明了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构陷案,如果真的是76岁的敲诈勒索服刑人员在身患癌症并手术后也不可能被收监;
二、谁希望姚宝华被收监?那无疑就是那些在征地拆迁中有违法违规的官员,以及参与构陷姚宝华(包括姚老师家人)的司法官员,因为他们希望通过监狱对姚宝华收监以达到限制姚宝华申诉与控告目的;
三、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为什么批准溧阳监狱接收恐怕只有秦城监狱才有可能出现的76岁癌症手术老人?
四、江苏溧阳监狱史无前例接收76岁癌症老人显然是维护在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官员的利益;
五、如果在被公然构陷的姚宝华老师濒临死亡时再为其办理再保外就医,或者直接将其囚禁监狱至死亡,那么党和政府还有什么正面的形象?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是是要维护维护违法官员的利益还是维护党和政府的利益?
对第五个观点,我特别要求李科长记录在案,并以争取落实宪法保障人权条款的人权活动家曹顺利被北京公安囚死、以及为老百姓依法维权却被上海公安虐杀的维权人士陈小明为例,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在江苏发生。
对我的观点,孙处长也以姚宝华的膀胱癌与前列腺癌就是在收监后查出的,来证明监狱还是以负责任的方式对待姚宝华老师的。对此,我作为姚宝华老师的辩护人,表达了对监狱和监狱管理局对姚老师病情负责任态度的肯定,但我希望监狱和监狱管理局要以起码的人道方式对待一位被构陷的癌症老人,也就是监狱并不适合癌症老人的治疗与康复。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沟通,孙处长和李科长表示会尽快向主要领导汇报,依法办理姚钦为父亲姚宝华提出的保外就医申请。
其实,在姚老师进入癌症晚期时,其家人连续提起保外就医的行为,也显示了姚家人的道德,用孙处长的话说,很多服刑人员在监狱被查出罹患癌症时,即使监狱与监狱管理局上门做工作,其家属也不愿意保外就医了。
当然,姚家连续提起保外就医申请至今还停留在汇报阶段的现实,也再次佐证了姚宝华一家三口被“敲诈勒索罪”构陷的事实。希望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能够依法并及时保障姚宝华老人的基本人权,来证明违法官员的利益不等同于党和政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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