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告人:舒辰生,男,1941年11月22日生,满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天和小区6号楼6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高玉芝,系控告人之妻,住址同上。
被控告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事由:玩忽职守
控告请求:
一、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2条、第20条、《法官法》第32条、第33条,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渎职责任;
二、依据法定程序,立即作出判决认定,并立即送达。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舒辰生诉与原审被告舒燕、舒寅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该案系北京市第二中院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的案子。并作出(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2105号民事裁定书。
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34号法庭,庭审后,未下判决书。
2014年3月25日下午2时,又二次在34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时至今日,庭审已有6个多月,按程序应该下判决,可该院就是不按程序下判决,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让百姓打得起官司 ,可百姓却看到的是法院不是及时结案!一拖再拖!
请中央各执法机关在有法必依,严肃执法为民下,请批示依法监督,责令丰台区人民法院立即依法判案,让百姓信得过人民法院,树人民法院为民办案好形象!
控告人:舒辰生
联系电话:13844320711.
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