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亚芳控告杭州市中级法院司法不作为

控告人:钟亚芳,女,汉族,196735日,家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电话:15306516215

被控告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地址:杭州市之江路768号,院长:翁钢粮。

控告请求: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杭州市人民政府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
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控告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在长达一年多既不依法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本人钟亚芳于2013715日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诉请依法确认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以原告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效及行政赔偿”(见附后EMS邮寄清单,查询法院已收到))。

但时至今日(已超出法定时间长达13个多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坚持继续公然违法,既不依法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故意非法剥夺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导致当事人钟亚芳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事实,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

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今特再次提出控告: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杭州市人民政府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还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以示法律的存在!

控告人:钟亚芳

20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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