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省方城县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公司人采用黑恶势力,强拆强建、殴打致伤残受害居民,方城县县委县政府、方城县公安局包庇、纵容、支持违法犯罪分子的上访申诉
申诉人:刘建民,男,现年50岁,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吴府街171号。
申诉人:何书玉,女,现年50岁,汉族,住址同上(与刘建民系夫妻关系)。
申诉请求
请求上级党委政府立案调查处理,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和有关领导干部的党纪责任及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2007年,方城县政府引进招商项目,由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方城县城区开发房地产建设,打着对县城区吴府街旧城改造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盈利。
在对辖区648户原居民进行协商拆迁补偿的过程中,采取逼迫手段,地皮给出价每平方300元,大树每棵30元,小树5元,房屋建筑面积作价标准和兑换条件,也是县领导和开发商说了算,执行也得执行,不执行也得执行,不接受者株连九族。珠连不上九族的,谁不签订拆迁协议,谁不搬迁就殴打致伤致残谁。
居民区内有700多亩地,由被申诉人县政府强行以“零散”土地的名义交给宇济公司占有使用,并让县土地局下文注销了申诉人及辖区居民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给宇济公司颁发了用地使用权证书(证号为501),上演蚂蚁吃大象的游戏,视百姓如草芥,造成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和合法使用的土地变成了官商勾结赚取黑心钱的盈利战场。
二、申诉人是该居民区的被拆迁户,因被申诉人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条件不公平不合理,申诉人没有接受,没有签订拆迁协议,被申请人就怀恨在心,恼羞成怒,派出黑社会实施故意伤害。
2013年7月14日晚23时许,被申诉人宇济公司法人代表余汉江就派出5个黑社会杀手,窜至申诉人家,他们5个人中,一人开车、一人望风、三人手持电筒、手枪、铁锤等作案工具接连踹开三道门,把正在家中睡觉的申诉人刘建民残忍殴打,刘建民做梦也没想到会在家中突然遭到这般厄运。刘建民被打伤经刑事司法技术鉴定伤情构成轻伤,经住院救治,留下两处伤残,伤残程度为两个9级,均有司法鉴定部门结论为证。截止目前,申诉人已花医疗费数万元,本来家庭就贫困,却又雪上加霜,外债累累,生活十分困难,目前还在医院治疗。
三、案件发生后,经申诉人及时报警,方城县公安局将凶手抓到。但在刑事侦查中,县委县政府领导,原县委书记秦书君(副厅级、现任南阳医专党委书记)、主管抓线工作的副县长胡凤洲(原城关镇党委书记、原城关镇已改名为释之街道办事处)及时打招呼,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又将犯罪分子释放,说是再调查调查,结果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
四、申诉人冤情接连不断向县委、县政府、向县公安局控告,但是至今仍推诿扯皮不予立案侦查,不予给申诉人伸张正义,现任县委、县政府领导再次接访接待申诉人时,都是用非常温暖的言语,非常和善的态度,非常诚恳的答复,“不让申诉人再跑了,保证给申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但案件的查处仍石沉大海。
五、2014年7月15日,开发商强行又强行把申诉人的两间宅基地占走,申诉人去县委找县委书记褚清黎讨要说法,在县常委门口被工作人员把右脚打成骨折致轻伤(经法医鉴定)。已两个月了,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过问此事。
综上事实,被申诉人宇济房地产开发公司黑恶势力猖獗,在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主要领导的包庇、纵容、支持下强行进行房地产开发,对拆迁户殴打致伤致残。县委、县政府及县公安局共立共守同盟,包庇袒护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申诉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损失和财物损失等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和补偿。被申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和党的领导干部纪律。宇济公司法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35条、第293条(故意伤害罪、寻畔滋事罪、侵犯他人住宅罪)之规定,方城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领导触犯了《刑法》第310条、第397条(包庇罪和滥用职权罪)之规定,及违反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的指示精神。因此,为了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体现党的惠民政策在人民群众中的落实、实现矛盾化解、社会和谐稳定,申诉人特向上级党委政府提出上访申诉,要求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和党纪责任。
申诉人:刘建民 何书玉
联系电话:15539958909
13262089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