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法庭的臭带鱼味(作者:张建平)

——丁红芬、沈爱斌等被“故意毁坏财物罪”构陷案的辩护意见

我和知名维权律师刘晓原作为丁红芬的辩护人,以及沈爱斌的辩护人郑建伟律师、许娟,沈果冬的辩护人胡诚,瞿峰盛的辩护人陆镇平、王小莉,殷锡金的辩护人钱德生等一起,参与了双休日(10251026日)在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临时设置在中创科大厦的第六法庭对丁红芬、沈爱斌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构陷的审理活动。

虽然这是一起仅仅涉及5049元人民币的毁坏财物的刑事指控,但其背后却是地方党委政府利用黑监狱践踏人权、以及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栽赃陷害构陷上访维权人士的真相,吸引了全国各地民众超过千人前来要求旁听、围观与声援,当局应对的维稳措施几乎的人对人,整个五湖大道除了警车就是警戒线。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庭除被构陷者6位家属、亲友与6位人大代表外,共50余个旁听席全部是被早已安排好的“御用”旁听人员。

【案件回顾:2013622日晚11点,丁红芬、沈爱斌、倪文华和无锡的维权访民20多人,成功从无錫市锡山区安鎮东郊商务宾馆,解救出因上访被关黑监狱的丁永金(75岁)、丁国英(67岁)、丁宏祥(44岁)、杨建英(37岁)、周静娟(82岁)五人,立即报警并将实施非法拘禁的黑保安交给锡山区公安分局安镇派出所的民警。

随后,黑监狱的后台、无锡滨湖区太湖街道司法所长朱勤新带领100多黑特勤,把丁红芬、丁永金、杨建英、丁宏祥、沈果冻、许海凤等7人绑架(其中沈爱斌于626日被抓捕)。在丁红芬等人被非法拘禁到201373日后(期间受到残酷的酷刑与逼供),滨湖区公安分局才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丁红芬等人刑拘送进看守所。随后陆续抓捕了14人刑拘了12人,最后滨湖区检察院作出了逮捕丁红芬、沈爱斌等5人的决定。

滨湖区检察院在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侦后,滨湖区公安分局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第三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移交滨湖区检察院。2014318日,本应该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滨湖区检察院,在没有保人,保金的情况下,违反2013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作出对丁红芬、沈爱斌等人取保候审的措施。

2014529日,丁红芬、沈爱斌等人连续第十二次到滨湖区检察院控告街道举办针对上访人员的黑监狱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时,在检察院门口居然发现当时的黑监狱内的黑保安就是检察院的保安,于是立即报警,结果却被公安抓捕,可能是自己参与黑监狱的罪行暴露,滨湖区检察院立即以丁红芬、沈爱斌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滨湖区法院起诉。第二天,滨湖区法院院长王春年就批准对丁红芬、沈爱斌两人逮捕决定。】

周六上午840分左右,抵达临时法院的我被责令由我妻子抱下轮椅,然而法警将我的轮椅翻个底朝天进行严格安检!

第一天上午的开庭还算正常,公诉人宣读了没有前因,只有“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黑监狱被毁损门窗的评估鉴定”后果的刑事起诉书。然而由8位辩护人对5位被“故意毁坏财物”指控的当事人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发现,丁红芬、沈果冬、瞿峰盛、殷锡金均表示,自己是为了营救黑监狱中的亲人,自己曾经都是黑监狱的受害者。而沈爱斌表示,自己是中共党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自己知道公诉人所谓的针对上访群众的“法制学习班”其实就是黑监狱、就是非法拘禁,自己有责任与义务营救这些被非法拘禁的受害者!沈果冬与瞿峰盛说:当时抵达黑监狱后,听到被非法拘禁的杨剑艳(瞿峰盛妻子)、丁永金(沈果冬岳父)正在喊救命的紧急情况下,就立即砸门冲进去营救。沈爱斌还表示,自己虽然没有砸黑监狱的门,但自己已经三次参与营救,以及用视频纪录营救行动的过程。

下午,在进入公诉方对指控罪名的举证环节时,法庭允许了辩护人让作出所谓东郊商务宾馆财物毁坏为5049元人民币的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两位价格师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结果只有张宏伟一人到庭,而另一位叫陆舟的拒不到庭。经过刘晓原律师与郑建伟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的发问,这位价格师居然前言不搭后语,既无法回答自己对毁损物品价格认定的参照依据,也无法解释自己有没有接受滨湖区公安分局委托的资质。

此时已经到了下午18点,法庭宣布休庭,出庭指控的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宏伟居然提出14本卷要一本本,而不是一份份证据接受质证。我表示可以,只要按照程序证据到实体证据的顺序就可以。法庭十分钟休庭后恢复审理。

不出意料,公诉人果然没有将起诉书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两次退侦后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程序证据举证,而且自始至终没有出示该组织证据,因为公诉人非常清楚,一旦出示这份证据接受质证,由于程序的严重违法,所谓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在举证阶段就过不了关!

公诉人以“肛门吃饭”的手法先推出实体证据,希望达到给旁听人员先入为主的混淆视听的目的,结果第一本证据中是“刑事案件现场勘察笔录”中,刘晓原律师依据时间推断出,此时接警处理的是辖区锡山区公安分局的民警,所谓的滨湖区公安分局的办案警察吴元超根本不可能于30213623日出现在东郊商务宾馆办案,瞿峰盛也指证当时吴元超一整天在另一个黑监狱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与酷刑,滨湖区公安分局存在故意制造伪证的行为!为此,辩护人当场要求出示吴元超在现场办案的视频纪录。但公诉人无法提供本应当提供的视频执法纪录。法庭在晚上20点左右宣布休庭。

20141026日星期日,法庭继续开庭审理,全国各地民众仍然有上千人继续在法庭外围观声援。

公诉人推出的第二本证据是黑监狱中黑保安的笔录,结果公诉人项勉对黑保安孙成富、姜正德等人承认“法制学习班”就是对上访人实施非法的人身自由限制的供认部分故意不宣读。而对辩护人公诉人当庭提供办理针对上访人举办“法制学习班”的合法手续的要求时,只能以领导决定进行搪塞!

公诉人推出的第三本案卷证据是沈爱斌、沈果冬、瞿峰盛、殷锡金的笔录,奇怪的是该组证据居然没有所谓的“主犯”丁红芬的笔录!对该组证据,我的当事人丁红芬明确表示公安、检察院多次在非法拘禁的10天期间与看守所中对自己做过笔录,尤其是非法拘禁期间遭到刑讯逼供,并当庭指控公诉人之一的项勉就参与了非法取证的行为!由于自己宁死不屈,滨湖区公安与检察院想通过做笔录来达到蓄意构陷的目的才未能得逞。沈爱斌、沈果冬、殷锡金、瞿峰盛均表示,自己不仅做了公诉人选择宣读的这一份笔录,而是做了多份笔录,并当庭揭露滨湖区公安分局对自己被“坐老虎凳”、“坐飞机”、“拷手铐吊起”等惨绝人寰的酷刑,而这些酷刑都是在公安尚未于72号办理刑事拘留手续的非法拘禁时期,其中殷锡金还当场挽起裤腿,向法庭展示一年后依然清晰的伤痕。

公诉人推出的第四本证据是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这组证据显然涉及到本案是非法拘禁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的确定,作为被告人与辩护人,当庭向法庭明确了针对上访人的“法制学习班”就是黑监狱,就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时的紧急营救情况下,砸开黑监狱的门营救被非法拘禁的人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恰当行为。对此,我还向法庭出示了200941日作出的“立即取缔针对上访人的”法制学习班”的紧急通知,以证明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到非法拘禁场所实施营救的公民的有罪指控不能成立。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四本证据并接受质证后,荒唐的一幕出现了,公诉人居然拒绝将另外还有的十本证据进行当庭宣读与接受辩护人质证了。庭审被迫进入被告人举证程序。而此时,已经是下午16点左右。我当庭向法庭提供两份证据,一份是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于2012年作出的昌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以证明针对上访人的“法制学习班”属于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在该案中有9个黑保案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刑,而在江苏的无锡(周永康老家)为什么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罪犯变成了受害人?另一份证据是由无锡100余位黑监狱受害者的控告信,以证实“法制学习班”黑监狱在无锡的猖獗程度!

匪夷所思的是,法庭居然没有将我提交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让公诉人进行质证,就立即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程序。

由于庭前刘晓原律师与郑建伟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书面申请,见主审法官故意剥夺该项权利,我们8位辩护人集体提起抗议,最后经过向院长投诉,后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商,最后法院同意有一位黑监狱受害者出庭接受询问,以及播放郑建伟律师提供的“6.22”营救现场的视频。

晚上20点,法庭退回到法庭调查程序,由今年已83岁的黑监狱受害者周静娟出庭。刘晓原律师问周静娟老人:你怎么会被送到东郊商务宾馆的?在里面有没有人身自由?有没有人帮你学习法律?周静娟老人答:自己是因为房屋被拆、被抢而到北京撒传单,被不认识的人接回后套上黑头套直接关到黑监狱的;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没有学习。我问周静娟老人:你除了20136月这一次被关押黑监狱外,之前有没有被关押过?之后有没有被关押过?周静娟老人回答:之前有多次被关押的经历,被饿肚子,2013622日被营救出来后又被关押过一次,大概一个月左右时间。我当庭要求周静娟老人展示一下从黑监狱拿出来的黑头套,在展示到一半的时候,审判长居然以黑头套不是黑色为由制止老人套上展示。

至此,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第一轮的法庭辩论由公诉人项勉宣读公诉意见,由于滨湖区检察院也是黑监狱的参与者,所以整个公诉意见都避而不谈黑监狱的合法性,甚至将非法拘禁公民的黑监狱美化为“法制学习班”,而对犯罪场所的财物毁坏,却坚持要给予法律最严格的保护,称丁红芬、沈爱斌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上开始出现了臭带鱼味。

对公诉人项勉如此的指鹿为马,刘晓原律师以一个小时的时间,从程序到实体发表辩论意见予以驳斥!我只是归纳了一下本案由公安的伪证、刑讯逼供、检察院的栽赃等不法行为堆砌的又一起冤假错案,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根本不成立,希望合议庭能够行使独立审判权,作出我的当事人丁红芬,以及沈爱斌、沈果冬、殷锡金、瞿峰盛无罪的公正判决,不要让“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在第三天就破产!之后,郑建伟、胡诚、陆镇平等相继发表首伦的精彩辩论意见。

辩论环节进行到晚上21点左右,法庭宣布休庭15分钟,由法院向参与诉讼活动的提供工作晚餐,然而进入第二轮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宣布由公诉人之一的丁宏伟副检察长对辩护人的辩论意见发表答辩意见。此时,一股浓重的臭带鱼在法庭弥漫!不错,是臭带鱼味,那个因为信口雌黄而被封绰号为“周带鱼”的带鱼味!丁宏伟称,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对进京非法上访就应该用“法制学习班”方式予以教育,“法制学习班”的财物必须依法给予保护。刘晓原律师质问:关押75岁丁永金、67岁丁国英、82盛周静娟等老人的东郊商务宾馆是法制学习的地方吗?信访条例的哪一条允许地方政府可以举办限制上访人人身自由的“法制学习班”?

对丁副检察长的信口雌黄发表的意见,本已经疲惫不堪的我被激怒了,质问丁宏伟:周静娟是你母亲辈的人,如果你的母亲被带上黑头套囚禁于不见天日的黑监狱,你还会如此淡定(在此信口雌黄)吗?

继而,我发表了我的第二轮辩论意见:我们要政府与公权力干什么?不就是指望政府与公权力来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不受侵害吗?如果公民的土地与房屋被政府与公权力强征强拆,财产被政府与公权力肆意掠夺,生命健康权随时随地受到来自于政府与公权力的侵害,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流氓政府,这样的公权力就是流氓公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也签署了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是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公民生命健康与人身自由的人权优先与财产权利即使在封建社会也基本能够得到遵循,现代文明社会更是把人权放在超越统治权与高于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东郊商务宾馆黑监狱的铁门比公民的人身权还重要吗?

如果说丁红芬、沈果冬、瞿峰盛(包括曾经黑监狱受害者殷锡金)参与营救自己的亲人具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外,那么作为与被营救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务员沈爱斌参与“6.22”营救行动,不仅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更具有正义性与公义性!今天你们把你们体制内极少见的健康正能量推上被告席,用十八大上习近平先生的话,那就是走上了亡党的节奏!

从历史上看,中国一直是一个积贫积弱的国度,哪怕是过去一直位居世界上第一GDP国家,更不要说今天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国家的积贫积弱不是经济上的,而是由掌握公权力的官吏欺压、勒索、掠夺百姓所致!习近平先生可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四中全会时发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势则国弱”的呼声。什么是奉法者强?奉法强强是老百姓的觉醒,奉法者强更是掌握公权力的官员能够真正做到奉公守法!而绝不是“周带鱼”这样信口雌黄!

官员“奉法者弱”这样趋势在无锡还处于恶性发展状态,我希望法庭今天能够用独立司法的精神来遏制这样的奉法者弱的恶性趋势,请求当庭作出公正判决!

之后,郑建伟律师以“司马光砸缸”的典故、胡诚以“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财物比公民人身权和房屋财产权更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吗”的质问等,对“丁带鱼”的无耻答辩意见进行了精彩的驳斥!

晚上2310分左右,由王锐审判长主持的合议庭没有让控辩双方进行第三轮的辩论,就立即要求被构陷的丁红芬、沈爱斌等人进行最后陈述,当然更没有当庭作出公正判决就匆匆落锤宣布休庭。在王锐宣布休庭却还没有宣布退庭、即大家都在等待丁红芬事先请示、并得到审判长同意的向人大代表最后陈述时,法警居然一拥而上将丁红芬按到在地强行拖走,对8位辩护人的集体抗议,王锐审判长只能报以尴尬地苦笑。

由王锐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当然不敢当庭宣判,因为对丁红芬、沈爱斌的非法逮捕决定是有滨湖区法院王春年签署的。看来,由王春年掌控的滨湖区法院有可能要用枉法裁判来佐证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又是一件“皇帝新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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