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库养殖户李明昌控告官员抢劫共产

APEC高压维稳,重庆水库养殖户李明昌与同乡张家兰、孙利秀、张育森、郑忠成等暂时撤离北京,但依然控告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政府官员以权代法撕毁合同,联合公检暴力抢劫的行为。

控告人:李明昌,男,汉族,1960329日出生,家住荣昌县盘龙镇桂花村7组。身份证编码:510231196003296314,手机号码:18681202517
控告人因承包盘龙镇新华水库,与发包方发生合同纠纷,荣昌信访初(20146号于2014925日作出处理意见,控告人对此不服,现提出控告,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荣盘信访初(20146号第二条称,县环保局、水务局等组织捕捞队结全县水库进行打捞,其单个水库打捞量数据已不能查实。新华水库2007年产量按3130公斤,年收入18300元计算。
控告人认为,新华水库100-110亩水平面亩数(土地面积80亩,有库权证为准),新华水库常年管理员2人,生活费及工资年支出约6万元; 年投入鱼苗费约8万元;水质调节费、电费、杂费约7万元;三项支出共约21万元。若以年产3130公斤,18300元的年入计算,该水库是不能正常运转的,这一观点根本不能成立,根据常年产量,新华水库常产量6万公斤以上,以2007年批发价每公斤9元计算,合计54万元。20075月,在副县长周勇的带领下,县公、检、法、环保、水务局等,百余人到新华水库强制捕鱼,并任由村民哄抢,致使6万公斤库存鱼一抢而光,造成控告人54万元的重大损失,连水库管理员的生活用具,锅盆碗桶一并打烂,其性质十分恶劣,库存鱼属控告人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侵犯,由发包方造成的这一经济损失,应由发包方全部承担。
二、荣盘信访初(20146号第三条称,新华水库承包期间,清理杂草,治理水质,修建房舍,沙石路,维修大坝,修建马路等等支出79万元属生产经营行为。与发包方无关,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控告人认为,我给盘龙镇政府有合同关系控告人才产生怎个费用,加之新华水库系病危水库。堤坝大多垮塌,必须加修方能蓄水,而且,新华水库是盘龙镇居民生活排污蓄水池,水质恶心臭发黑,杂草丛生,时任盘龙镇党委书记肖建才,镇长谢多光为改造利用新华水库,变废为宝,在政府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决定对外承包。
分段承包20年,由承包人自筹资金运作。控告人根据先期投资可换来后期收益这一精神,雇佣员工10人,以每人每天80元的工资常年清理杂草,并亲自支武汉水产学院向专家请教,在水产系汪教授先后多次亲自到新华水库指导下,终将杂草清理完毕,并使恶臭发黑的水质正本清源。加之修建房舍,砂石路,加固大坝,修建马路,购买护鱼网具、船只等,共支出79万元,该投资性支出应由20年承包期分摊,年均4万元。2008年至2014年因政策性原因,致使发包方未能履行合同,但7年的年均4万元分摊投资计28万元,应由发包方全部承担。要求荣昌县县委县政府和盘龙党委镇政府给控告人个活路走。
三、荣盘信访初(20146号称,按照《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彻底解除,全县水库及国有河流承包养殖关系的紧急通知》(荣昌府办发2007),97号的精神,盘龙镇政府解除与控告人新华水库的合同关系。
控告人认为,依照县府文件精神解除合同关系的条件不成熟,荣昌县委政府和盘龙镇党委镇政府,根本没有把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放在眼里。当时仍缺乏有效的善后事宜协调,同时强制性的行为导致极其不良的后果,发包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更使人不可接受的是,发包方解除与控告人的合同关系后,当时2009年盘龙镇党委书记刘忠田,镇长周光武又将新华水库承包给盘供销社刘永久,他违法经营四年,不知刘忠田和周光武用的哪个国家法律支持的依据。而政府实体的错误只字不提,这就是盘龙镇政府出据关于李明昌信访事项复函中所说的事情子虚乌有,纯是地方政府腐败透顶的产物,只能进一步证明地方两级政府强行霸占贪抢的事实,我特向中央领导反映的事实,望中央纪委及最高检察院早日立案严查。严惩地方腐败的贪官,苍蝇、蚊子更要狠狠打,为民除害,又将新华水库承包给盘龙供销社刘永久,请盘龙镇政府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20075月新华水库成鱼损失54万元,2008年至2014年的投资分摊28万元,两项共计82万元,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由发包方全部承担,控告人虽再三要求赔偿,但发包方长期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这一合理要求。申诉人实属无奈,特向上级人民政府控告,请求责成荣昌县盘龙镇政府赔偿控告人82万元的经济损失,(附注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京工作组,第二荣盘访初20146号)
控告人: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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