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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4)权利运动发布:
明天下午,全国首例居委会参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还要求赔偿一案,将在江苏省如皋市法院港区法庭开庭审理。这是继2014年10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后的继续。所以,作为付出家被强拆、母亲生命、最终又被告上法庭的“被告”李百功希望社会各界和国内外媒体给予关注。
2012年6月10日,住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四十组33号李百功家门前,突然杀来九华镇政府、居委会雇佣的200多人,将其房屋非法强拆。李百功说:我年近九旬却身体硬朗的老母亲姜美英被殴打恐吓致病,不愿离开她祖居的家园,九华镇政府派人强行将我母亲送到九华镇敬老院。
2014年5月,九华镇政府突然将李百功的母亲送往南通附属医院救治,最终不知何种原因老人在医院去世。据了解,李百功的母亲是2014年5月23日去世的,但在5月22日夜23时30分左右,如皋市九华派出所将李百功和其儿子李建军进行传唤做笔录,一直到5月23日17时才将父子俩放出。当李百功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立刻和儿子李建军赶往南通去料理母亲的后事,然而,到南通后才发现其母亲的遗体早已被九华镇政府出动了40多人抢走了,李百功打电话问领导,答复都说不知道,直至今日,李百功都不知道母亲的遗体被九华镇政府藏在什么地方。
2014年9月3日,李百功突然收到如皋市法院送达的九华居委会的起诉书和传票,他们以“无因管理纠纷”为由起诉李百功,要支付其母亲在敬老院和医院的一切费用共计28万多元。该案于2014年10月14日上午在如皋市法院港区法庭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请注意,不是工资)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因此,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不具备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也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在组织机构和自有资产等方面的限定条件,不能成为合格的诉讼主体。但,从来对“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不立不裁的如皋市法院,居然受理了这样一起原告不适格的民事诉讼案件。
愤怒的李百功说:九华镇政府与居委会的行为令人发指,在无任何合法手续强拆了我的房子,未经我本人同意将我年迈的母亲强行安置在敬老院,我母亲去世后没征得我们同意,擅自将遗体拖走藏匿至今近4个月,现在居然还恶人先告状。
李百功的电话:18362107713.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